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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27 11:43:04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4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08-01-11
实施日期: 2008-01-1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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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相关专题:交强险责任限额 (11/9)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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