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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1999]32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加快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中介机构转变,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下达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及《关于调整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公证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问题按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桂价费字[1997]176号文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个收费3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审核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1、遗嘱公证每件2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100元; 3、清点遗产每宗200元,保管遗产每件每年2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每件2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宗300元。 九、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每件2000元; 2、办理开奖、拍卖、抽签以及其它现场公证,每件500元; 3、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每件1000元; 4、其他民事行为每件2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业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5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认证事务每件100元; 3、草拟、修改经济合同文本每份200元; 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5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2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十一、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常年公证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不超过10000元; 2、公证书副本每本10元; 3、翻译公证书,英文每500字30元,不足500字按500字计,其他文字每500字50元,不足500字按500字计; 4、公证调查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收取。 5、查询公证档案,每次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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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1999]32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加快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中介机构转变,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下达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及《关于调整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公证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问题按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桂价费字[1997]176号文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个收费3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审核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1、遗嘱公证每件2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100元;
3、清点遗产每宗200元,保管遗产每件每年2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每件2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宗300元。
九、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每件2000元;
2、办理开奖、拍卖、抽签以及其它现场公证,每件500元;
3、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每件1000元;
4、其他民事行为每件2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业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5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认证事务每件100元;
3、草拟、修改经济合同文本每份200元;
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5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2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十一、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常年公证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不超过10000元;
2、公证书副本每本10元;
3、翻译公证书,英文每500字30元,不足500字按500字计,其他文字每500字50元,不足500字按500字计;
4、公证调查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收取。
5、查询公证档案,每次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