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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5 20:53:1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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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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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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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以公司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基本流程
第五章  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增加出资的基本流程
第六章  外来投资人向公司增资的基本流程
第七章  以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基本流程
公司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增加出资的基本流程
第八章  附    则
附件1—11

第一章  总    则
1 宗旨
为指导本所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引。
2 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或其股东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
2.2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法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委托人确定增资扩股方案;
2.2.3起草、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增资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4 对增资扩股股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2.2.5协助完成增资扩股方案的实施,协助公司或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6 委托人委托,本所承诺的其他与公司增资扩股有关的法律事务。
3 特别事项
3.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法律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 律师从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法律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3.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律师可以主协调人身份全程参与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增资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法律业务中的作用。
第二章  业务流程
4 律师从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法律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
4.1 步骤一:与当事人初步沟通,了解拟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提供初步咨询意见,提供初步增资方案。
4.2 步骤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附件1),确定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4.3  步骤三:按照委托人的需求,根据法律规定,在下述增资方式中向委托人提供符合需求的增资方案:
4.3.1 以公司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4.3.2 以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4.3.3 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增加出资;
4.3.4 公司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增加出资;
4.3.5 外来投资人向公司增资。
4.4 步骤四: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增资方案,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向委托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附件2),进一步确定增资方案的可行性。
4.5 步骤五:参加增资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商务谈判、会议,最终确定增资方案;
4.6 步骤六:起草增资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增资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等;
4.7 步骤七:协助委托人办理增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验资、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管理权移交等;
4.8 步骤八:档案整理与归档,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报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完成。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5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过程中,律师依据委托人的经营目的,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6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6.1 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6.2 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6.3 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6.4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产权持有单位或增资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7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律师通过对相关被调查人进行口头询问,或对被调查事项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律师制作的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文件材料,除非有相关人员或部门的书面保证或书面证明,否则不能作为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
8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8.1 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公司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8.1.1增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8.1.2增资公司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8.1.3与增资公司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8.1.4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8.1.5公司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8.1.6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8.1.7审计、评估报告;
8.1.8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8.1.9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对外投资证明;
8.1.10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8.1.11外汇登记证;
8.1.12海关登记证明;
8.1.13公司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8.1.1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8.2 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8.2.1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8.2.2有关公司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8.2.3有关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8.3 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8.3.1有关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8.3.2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8.3.3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8.3.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8.4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8.4.1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8.4.2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8.4.3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
8.4.4公司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8.5 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8.5.1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8.5.2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8.5.3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8.5.4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8.6 对增资公司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8.6.1任何与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8.6.2任何在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他与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8.6.3公司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8.6.4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8.6.5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8.6.6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的供应合同;
8.6.7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保险合同;
8.6.8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增资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8.6.9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8.6.10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等。
8.7 对增资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8.7.1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8.7.2应付款项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
8.7.3有无其他或有事项;
8.7.4有无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及具体情况;
8.7.5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等。
8.8 律师需要调查增资公司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8.8.1公司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8.8.2公司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的情况;
8.8.3公司所知晓的将来可能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
8.9 律师需要调查增资公司“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8.9.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8.9.2公司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8.9.3公司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8.9.4公司职工福利政策;
8.9.5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10 律师还可以依据增资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9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9.1 律师应当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9.2 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确保增资项目顺利完成。
9.3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9.4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增资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9.5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9.6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增资公司同意,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均不应将获悉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
10 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10.1《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0.1.1范围与目的。明确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
10.1.2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10.1.3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10.1.4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10.1.5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与解释;
10.1.6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10.1.7 本所提供统一的《尽职调查报告》,详见附件2。
第四章  以公司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基本流程
11、清查增资公司财务状况。
11.1律师应当根据中介机构对于拟增资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拟增资公司可用于增资的公积金金额。
11.2 律师应当根据拟增资公司的公积金金额以及种类,拟定具体的增资方案,并报委托人决策。
12 拟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
12.1 律师应协助拟增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审查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及拟增资公司章程规定。
12.2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制作并签署股东会决议(详见附件3)。
1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制作董事会增资扩股方案(详见附件4)。
14律师应协助委托人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以主协调人身份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符合增资要求的验资报告。
15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协助委托人提交符合变更要求的各类文件。
16 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变更登记完成后,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向公司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详见附件5),并协助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详见附加6)。
第五章  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增加出资的基本流程
17 清查增资公司财务状况。
17.1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或中介机构提供的拟增资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拟增资情况,确定增资金额。
17.2 律师应当根据拟增资公司的增资金额以及种类,拟定具体的增资方案,并报委托人决策。
18 拟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
18.1 律师应协助拟增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审查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及拟增资公司章程规定。
18.2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制作并签署股东会决议(详见附件7)。
19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制作董事会增资扩股方案(详见附件8)。
20律师应协助委托人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以主协调人身份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符合增资要求的验资报告。
21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协助委托人提交符合变更要求的各类文件。
22 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变更登记完成后,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向公司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详见附件9),并协助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详见附加10)。
第六章  外来投资人向公司增资的基本流程
2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对于拟投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向委托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指引第三章。
24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参与增资事宜的各项商务谈判,并协助委托人确定增资模式与交易路径,确定增资增资后各方的持股比例,初步确定增资的金额,确定增资协议文本。
25 关于外来投资人向公司增资时比价环节的要点:
25.1 鉴于资本的价值积累功能,拟增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必与其净资产相同,即公司的原股东公司设立时投入的1元资本未必等于增资时外来投资人向公司投入的1元资本。
25.2 本着等价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验资事务的需要,律师应按照下述方式对外来投资人投入资本与原股东原始出资进行比价。
25.2.1当公司的净资产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时,律师可按照流程比价、处理:
(1)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度;
(2)计算原股东原始出资的溢价率:
溢价率=公司净资产÷公司注册资本;
(3)以注册资本为基数,计算外来投资人需要投入的用于增资的注册资本部分:
用于增资的注册资本金额=公司原注册资本÷公司增资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增资后外来投资人的持股比例
(4)计算外来投资人应投入的资本公积金金额:
应投入的资本公积金金额=(原股东的原始出资溢价率1)×外来投资人用于增资的注册资本金额。
(5)结论:外来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过程中的投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直接用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另一部分用于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
25.2.2 当公司的净资产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时,律师可不再比价,直接按照外来投资人拟定的持股比例,确定投资金额。
25.2.3 当公司的净资产小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时,律师可选择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1)方式一:组合方式,具体如下:
①以净资产为基数,计算外来投资人应投资额;
②以注册资本为基数,计算外来投资人以应投资额投入后外来投资人的持股比例;
③将外来投资人以前述第②计算所得的持股比例,与股东间商定的持股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的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外来投资人,外来投资人投入应投资额用于增资。
④结果:外来投资人通过增资持有部分股权,通过1元受让部分公司股权。
(2)方式二:减资方式,具体如下:
①以净资产为基数,公司减资至净资产数额;
②以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基数,按照外来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计算其应投资额。
26 外来投资人增资时,协助主体确定事宜的要点:
26.1 律师可由外来投资人与公司原股东、公司三方签订增资协议;
26.2 增资协议中,公司原股东的权利义务应与公司本身的权利义务有所区别。
26.3 结合本指引第23条尽职调查过程中股东的披露义务,公司的或然债务的赔偿责任由公司原股东承担为宜。
27 《增资协议》的内容应全面、详尽、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文本详见附件11。
28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其他服务参加第四章。
第七章  以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基本流程、公司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增加出资的基本流程,参见本指引第五章、第六章。
第八章  附    则
29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29.1 公司,是指拟增资或正在进行增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9.2 原股东,是公司增资时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29.3 外来投资人,是公司原股东之外,拟通过增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30 本指引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在业务应用过程中不时做出修订。
附件:
1、《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2、《尽职调查报告》;
3、股东会决议范本一;
4、董事会增资方案范本一;
5、《出资证明书》范本一;
6、《股东名册》范本一;
7、股东会决议范本二;
8、董事会增资扩股方案范本二;
9、《出资证明书》范本二;
10、《股东名册》范本二;
11、《增资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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