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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 22:07:3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86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桂人社函【2012】1248号
发布日期: 2012-08-07
实施日期: 2012-08-0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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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非公有经济部门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桂人社函【2012】1248号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企业或非公有制单位当临时工经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请求》(防人社报【2012】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非公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员就业形式也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党中央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及《关于确定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桂 函【2007】464号)精神,凡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经济部门临时工作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或者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人事关系放在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有政策规定可计算工龄的部门)托管代理的,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与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2012年8月7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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