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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8 14:08:15 覃小珊 测试编辑 发布者 066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2005]67号
发布日期: 2005年5月8日
实施日期: -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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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4〕13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夫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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