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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1 14:05:20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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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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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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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8日,《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燃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签发,规范我省机动车燃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昨日,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火灾调查处王成业就该新规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王成业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燃烧事故归属处置部门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为了更好地为车主服务,《通知》明确规定,机动车燃烧事故接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后续调查归属要看机动车发生燃烧时的运动状态,以及是否有人为因素,凡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刮擦、碾轧、翻车、坠车或机械故障等直接导致机动车燃烧的,属于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范》调查处理;凡是机动车在静止状态或在行驶过程中,由司乘人员在车内使用明火不慎,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外界明火引燃车辆以及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引燃车辆外泄燃油、车载物品等导致机动车燃烧的,属于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调查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放火、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办理。
王成业分析,静止的机动车发生燃烧,一般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虽然机动车熄火了,但电瓶和雨刮器、车灯等的电源还正常供给,发生短路燃烧多是这些地方的电路。或者是机动车经过改装后,其线路不像原装线路有配套保护,易发生短路导致燃烧,如果是这种情况,消防部门调查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一般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是拒绝赔付的。其次,一些抽烟的司机下车后将烟头遗忘在车上,或者是将一些易燃、易爆的物品放置在车上导致燃烧。最后,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出现漏油情况,现场施救中使用电焊等导致燃烧事故发生。市民应该警惕以上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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