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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2016-10-17 15:42:4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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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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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1〕372号
发布日期:
2001-11-23
实施日期:
2001-11-2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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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制约、监督和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现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此次印发的“三项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入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 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咀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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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制约、监督和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现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此次印发的“三项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入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 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咀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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