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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11:45:26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4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07-03-29
实施日期: 2007-03-2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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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黔国土资呈〔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债权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不表明债权消灭,也不表明抵押权的消灭,因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期限届满时,并不表明抵押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由于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无法确定债权和抵押权消灭的时间,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存续期限”一栏可仅注明被担保的债权的期限。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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