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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 437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土地权属性质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02]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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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 437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土地权属性质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02]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
20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