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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请示的答复 文号:[1994]国土[籍登]字第29号 作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来源:《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与处理依据》(第一辑) ([1994]国土[籍登]字第29号 1994年9月5日) 海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琼土法[1994]17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行政指令单位分立时,其土地使用权划分应以有权决定分立的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但单位分立各自形成独立法人后,土地使用权划分不清引起纠纷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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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请示的答复
文号:[1994]国土[籍登]字第29号 作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来源:《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与处理依据》(第一辑)
([1994]国土[籍登]字第29号 1994年9月5日)
海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琼土法[1994]17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行政指令单位分立时,其土地使用权划分应以有权决定分立的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但单位分立各自形成独立法人后,土地使用权划分不清引起纠纷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