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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 13:09:14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45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0〕204号
发布日期: 2010-11-03
实施日期: -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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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
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 果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紧紧围绕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规范林权流转、促进林下经济发展为重点,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构建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加快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推进集体林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建设,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林农得实惠;坚持生态优先,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确保取得实效;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三、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创新林业运行机制,优化林业政策环境,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逐步建立起林业支持保护有力、林业投融资政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科学、林权交易规范有序、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可持续发展新机制,以改革领先,促进发展、促进生态,加快把广西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
2010年至2013年,我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分4个阶段推进:
(一)配套改革的启动阶段(2010年)。在自治区确定的合浦、上思、浦北、武鸣、宾阳、鹿寨、临桂、藤县、覃塘、容县、平果、田林、八步、昭平、凤山、象州、凭祥等17个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启动配套改革试点。
(二)配套改革扩大试点阶段(2011年)。将配套改革试点面扩大到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约占全区50%的县(市、区)。
(三)配套改革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在全区各县(市、区)全面推进配套改革。
(四)配套改革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服务,形成在更高水平上促进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精神,将全区各级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建立健全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完善林业基础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规划,明确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本级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办法和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林机具购置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
(二)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商品林采伐限额允许5年结转使用,由蓄积量、材积量
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项控制,允许皆伐作业按面积控制;简化森林采伐类型,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推进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推行采伐公示制度,简化采伐审批环节,推行林木采伐许可“一站式”对外服务。
(三)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积极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林农信用授信机制;研究出台林业贴息贷款的长效机制,拓宽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的惠及面;结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实际,加大对特色和优势林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鼓励和支持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建设,扶持以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公司发展;加快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激励机制,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农贷款的积极性。
(四)推进森林保险体系建设。
建立由保险监管、林业、财政合力推动,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多方参与的森林保险体系;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额,科学厘定保险费率,探索各级财政合理的保费补贴比例和结算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森林保险宣传活动,提高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建立森林保险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林农利益等问题发生。
(五)推进林下经济加快发展。
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发展非木质产业为重心,研究制定林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主的林业及相关产业专业合作组织和重点龙头企业、产业协会,支持“公司+基地+农户”组织形式;加大向发展林下经济的融资服务倾斜;加大林业经济发展的技术培训,提高林下产业的科技含量;及时总结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森林旅游的发展模式、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相关推广体系效能,以典型引路,加大宣传、引导和技术培训,促进林下经济发展壮大。
(六)推进林权交易市场建设。
及时颁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林业产权交易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快建设产权交易信息化平台,开发全区联网的林权查询、竞价交易信息系统和门户网站;促进有条件的市、县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场所。
(七)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以优势林业产业、特色林业产品为依托,结合林下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落实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建立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林业行业协会;加强林业“三防”体系建设,推进农村林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林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基层林业站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社会化服务职能。
五、保障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的配套改革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责任在市、关键在县。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建立健全配套改革工作考核办法和督促检查机制,把配套改革成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良好推进机制;要把配套改革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部门测评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体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精心部署实施。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精心策划,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试点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相信群众、充分尊重群众、充分依靠群众,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配套改革成效的首要衡量标准;要坚持依法依规推进配套改革,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大胆尝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相关单位的积极性;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培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加强经费保障。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对我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指导和支持,积极申报中央财政将我区列入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配套改革的补助资金、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配套改革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切实降低改革成本。
(四)形成推进合力。
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主动参与,形成推进配套改革的强大合力;要建立健全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林业部门、林改办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做好服务工作,营造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环境;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深入一线,解决林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自治区金融办和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指导协调银行、保险公司等开发符合实际、受广大林农欢迎的金融产品,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防范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工作,准确统计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效。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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