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6-8-24 15:42:34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1126
转载信息
作者: 李军
同意转载:
来源: 东方法眼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作为一个热点事件,雷洋案从事发至今关注度不减,恐怕是前所未见的。从被害人家属(以下简称被害人)报案书指控涉事警察三个罪名,到尸检鉴定意见公布,再到检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两名警员,以及涉事警察的辩护人初步公开无罪的意见,这一场法律“盛宴”直教人“看花了眼”。那么,在被害人指控的三个罪名与检方指控的一个罪名,以及辩护人无罪观点之间,究竟孰优孰劣,哪一个最终会占上风呢?
 
  今天,笔者通过思维导图的形式,带大家解读这四个罪名,以及一个无罪观点。在此过程中,大家自会有所判断。当然,最终定罪权在于法院,目前只能从中管窥一斑。下图,就是笔者将被害人与检方指控的共四个罪名,以及辩护人可能持有的无罪理由,通过思维导图的形式进行逐一分析,以使大家一目了然。
 

 
雷洋案三方法律战思维导图(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对被害人指控三个罪名的要点分析
 
  1、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通过导图,针对已被立案查处的警察而言,我们首先可以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排除掉。已被追究的警察的本人行为不属于帮助行为,此罪不能成立。对于当时出警的尚未被立案追究的其他警察,或有以此罪追究的可能。
 
  2、滥用职权罪。被害人要证明涉事警察越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通俗地说就是,涉事警察没有对该事件的执法权,或虽有执法权,但当晚属于擅自行动(如按规定或指令,当晚应当在别处执勤,而在没有上级安排或指令的情况下出现在案发现场)。综合现有信息分析,该罪恐怕也很难成立了。
 
  3、故意伤害罪。欲以该罪追究,最关键要排除掉涉事警察的违法阻却事由,即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或其行为已超出履行职务的范围。对此,被害人就要举证证明,①涉事警察在雷洋没有反抗或虽有反抗但已被制止、被约束住了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施加暴力如拳打脚踢或电击,那么,此时警察加害雷洋身体的意思就很明显,就不能再被认定为履行职务,而转变为故意伤害,由此导致雷洋死亡(即导致雷洋胃内容物反流至呼吸道是因警察殴打或电击之伤害行为所引起,又因呼吸道被阻塞而窒息死亡),就可以此罪追究之;或②雷洋反抗过程中,警察采取的制服措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执法目的与给违法嫌疑人造成的后果之间严重失衡,此种情况下,也有可能被认为超出职务行为范围,而有转为故意伤害行为之可能。比如,面对手无寸铁的雷洋的反抗,多名警察在场,本来可以徒手制服,但却以具有一定杀伤力的警械如钢制警棍猛击其头部或其他要害部位的,或虽是徒手,但却连续地较长时间地用力击打而不给雷洋表达服从意思机会的。这两种情况均严重不符合比例原则,警察的行为都明显超出制服雷洋所需的限度,而有转化为故意伤害之虞。
 
  结合已知案件信息,笔者认为被害人这一方所指控的三个罪名中,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较有优势,成立的可能性更大。
 
  对检方指控“玩忽职守罪”的要点分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就可以此罪追究之。本案中,重大损失这一结果已是客观事实,要点就在于如何认定①涉事警察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以及②该玩忽职守行为与雷洋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两个要点,就是检方的证明重心。对第①个要点,本案中应当是指向涉事警察针对雷洋的生命安全而言,没有认真履行职务(如采取制服或约束措施不当,但尚未达到可以故意伤害评价的程度),a、使雷洋陷入生命危险之境地,最终不治而亡;或b、在雷洋出现不正常身体反应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救助义务,即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不会出现死亡后果的过失心态),本应及时但没有及时送医,以致延误了雷洋的救助时机,而致其死亡。
 
  对第②个要点,即因果关系上,要证明i是玩忽职守行为引起的或诱发了雷洋胃内容物反流直至死亡这一过程,或ii因为涉事警察怠于救助,使雷洋丧失存活机会,最终死亡的。
 
  对此罪名指控,笔者认为从检察院的角度分析,这一策略是比较妥当的,显出检方的慎重、不冒进。否则,如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的话,公众过高的期待会给案件转向带来更大的压力。现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则有很大的余地,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新的情况出现,仍然可以改变罪名来起诉。
 
  涉事警察有无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可能存于故意伤害罪和玩忽职守罪中。在故意伤害罪,如果将来有证据表明涉事警察采取的措施可直接致人于死地,那么,就还不能排除转化为故意杀人的可能。在玩忽职守罪中,如果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即涉事警察发现雷洋身体出现异常现象后,不是怠于施救,而是根本就没打算施救,放任不管,拖延较长时间,使得本来及时就医即可避免死亡后果出现,却没能避免的,涉事警察就存在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之可能。但是,司法证明上,对此要求很高,恐怕检方及被害人方难以举出确凿证据。
 
  对于涉事警察辩护人的无罪意见,我在思维导图中已作了基本分析,此不赘述。
 
  总体上分析而言,笔者认为对被害人这一方不太有利,主要体现在证据上,没有了监控,没有执法记录仪,几凭言辞类证据,如供述、证人证言,现场也勘察不出来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之责,现行刑诉法也未规定警察执行职务就应自证清白。在证据种类中,言辞类证据最不具优势、缺乏可靠性,也是最容易被辩方突破的证据类型。
 
  由此,对本案未来结果,个人还是看好检方目前的策略。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