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5-6 09:09:52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6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执行是审判活动的延伸,是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公正的审判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圆满结局。但是,透视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的情况,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从政治高度排除执行干扰,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大力度解决执行问题,但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究其原因,缺乏外部监督是关键。深入分析当前执行难及执行乱的现状,进而分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主要方式。
  一、民事执行与检察监督的基本情况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不到位和执行零到位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1.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执行不能的原因既非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因素所造成,也非受外来压力导致裁判无法执行,而是基于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无法执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所言:“债权能否实现最终要受制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诸多客观原因,有些案件在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债权或不能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足额分配。这类案件的执行就如同病人患了‘不治之症’,再好的医生也回天乏术一样,仅仅靠加大执行力度根本无法解决。”
  2.执行难。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执行法院或法官碍于某种外在压力而使案件得不到执行的情形。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法治意识不强,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导致个案执行中遇到抗拒、阻碍、干预执行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令人触目惊心。“执行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难以执行;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明的财产难以执行;协助执行人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而无法执行等。在执行难的几种情形中,尤以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最难以执行。
  3.执行不作为。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人员由于某种原因却不予以积极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实现。由于受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当被执行人为执行人员的关系人时,执行人员往往采取拖延的态度,甚至有的还教唆、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4.执行乱。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及其执行工作人员不依法定程序开展执行工作以及对执行工作管理无序,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正确执行的不正常现象。相对于执行不作为,执行乱是一种积极的执行行为,执行乱主要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即执行程序乱、执行措施乱、执行管理乱、执行收费乱、委托执行乱。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执行申诉案件,主要表现在执行生效判决时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违法拍卖当事人财产;执行时违法扣押物品;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错误查封、违法执行,超额、超期执行;对执行标的物的保全措施不得力;与拍卖公司恶意串通,违法拍卖,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执行人员与评估部门合谋,故意人为高估或低估被拍卖标的价值等。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1、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是由我国宪政体制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也符合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2013年颁布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在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并存、同等地位,确立了以法院为中心的内部监督和以检察院为中心的外部监督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
  2、人民法院对执行程序的自行监督机制不健全,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实现监督的目的。据调查统计,全国执行法官占全国法院工作人员的十分之一,发生问题的却占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执行人员违法比例是法院平均违法率的3倍以上。另外,96%以上的案件都受到地缘人缘关系的影响,而真正因地方领导干预致使案件不能执行的一般在7%以下。综上可见,人民法院自身因素显然是造成 执行难的最主要的原因。审判机关 自己监督自己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3、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手段。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就以权力制约权力来看,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处于有效监督的范围内,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各自都应当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和约束机制。因此,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来自法院外部最为有效的监督手段,也是最有法律效力、最具约束力、最符合法治运行规律的程序化监督手段。与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对比,检察机关是专职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所行使的检察监督权,无论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是从监督的法律严肃性来讲,比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具有权威性。与外部监督相比,法律职业的共同特性,使来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为专业和到位。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在监督方式方面,民事执行监督应以检察建议为主,暂缓执行通知书、促成和解、移送犯罪线索等其他方式为辅。
  (一)规范使用检察建议
  对于执行裁定、决定及具体执行实施行为中确有违法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检察机关可及时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指出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及时纠正。检察建议的运用方法相对比较灵活,可以自由掌握,也便于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违法情形拟发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有异议的,还可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暂缓执行通知书
  对于执行后可能出现执行回转困难或根本无法实现执行回转的案件,以及案外人遭到错误执行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可以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通知书》,尽量减少被执行人因裁判错误或执行错误而可能遭受的损失。检察机关的《暂缓执行通知书》一经送达,法院即应暂缓对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
  (三)促成和解
  检察人员在审查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未尽力进行执行和解或当事人双方有和解倾向的情况,可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解决实际纠纷矛盾,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四)移送犯罪线索
  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和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涉及执行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享有调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即有权调阅或复制人民法院的卷宗、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受理执行案件后,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向法院调取相关卷宗,法院应当迅速、及时地提供卷宗。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有权就当事人申请的或自己认为必要的情况展开调查和获取有关证据。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如询问、查询、录音录像、拍照、复印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作者单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