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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6 08:56:5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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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记者: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解决“立案难”方面有哪些举措?

  负责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正式颁布和实施。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登记的程序、起诉条件等作了一系列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坚持贴近人民群众,坚持尊重司法规律,坚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立案登记工作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对于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防止个别地方法院搞不收材料,不接诉状,不作裁定,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一律接收诉状,打开群众诉求之门;不能当场立案的,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杜绝反复多次要求补充材料、修改诉状,让当事人往返奔波的现象,客观上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设置障碍;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要求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加强监督,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以说,这些措施坚持了以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是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的重要的司法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权利的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

  国防外交行为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记者: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哪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事项作了规定,在行政案件立案工作中如何把握?

  负责人: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作了列举规定。这些内容有的涉及国家的国防外交行为、有的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等,法律明确排除了法院对这些事项的主管权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及政治权利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明确了一些刑事司法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诸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俗称为是“民告官”的制度,但是行政诉讼只解决一部分“官”“民”之间的法律争端,不能解决所有“官”“民”之间的纠纷和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才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法院只对以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行政争议才有主管的权力,如果不是以行政主体为被告或者起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争议,例如针对政党机关或者其他不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或者官员个人提起的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例如具有明显政治目的的起诉、涉及高度政治性或者政策性的问题,以及历史遗留的政策性调整的问题等,均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事项。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首先应当准确把握,全面理解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事项。

  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

  记者: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情况,人民法院如何在制度上和审查中认定和防止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

  负责人: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优良制度设计,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法,首先必须切实解决诉权保护问题。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方式,在保障当事人诉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应当说,保障人审判监督民群众诉权一直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目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在行政诉讼的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均有待提高;社会上对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理解认识还不够全面准确等等。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不能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和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也坚持起诉;有的出于各种不正当的目的,利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登记立案门槛较低等机会,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起诉;还有的不听劝告无理缠讼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和现象反映出,一些当事人的法治意识薄弱、诉讼行为不够理性。对此,人民法院首先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其次,对于当事人的诉求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当耐心地给予释明和提出建议,并与有关部门和组织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讼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三,对于滥用诉权特别是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也要依法作出处理,不能任其所为、迁就姑息,该驳回其起诉的依法驳回起诉,该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依法驳回诉请,妨碍诉讼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记者:法律对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在立案登记工作中增设起诉条件、抬高门槛的问题,将如何处理?

  负责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的规定是明确的,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及时予以立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法随意变通或者打折扣。对于没有严格依照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受理行政案件,人为控制立案、限制公民诉权和搞内部土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政策”,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的事项外,一律不得增设额外条件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干扰依法立案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立案而不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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