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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平反昭雪三大障碍考验司法智慧 聂树斌案漏洞百出不稀奇 山东高院召开了长达10小时的聂树斌案听证会,听证会上引人关注的就是聂树斌案证据差三落四,比如执行死刑的日期存疑,勘验现场地名标注争议,聂树斌上诉状签名日期、以及强奸案关键证据精&斑等。按照现在《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不足聂树斌强奸杀人罪名便不能成立。 但是,事情没这么简单,1997之前《刑事诉讼法》经过一次大修,大修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疑罪从无”的规定,反而有“有罪推断、疑似类推”的规定。公安阶段就称“被告”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之前的很多刑事案件,证据都是比较粗燥的,判处书也是很简单的。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997年以前的大量刑事案件都可以翻案认定无罪。聂树斌案迟迟难以翻案的原因就在此,适用法律原则有根本性的转变,如不是出现“一案两凶 ”,聂树斌案申诉翻案肯定没有希望。因为可能很多类似刑事案件,证据都和聂树斌案一样粗燥。 当时还有经常性的严打。“从速从快从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政策下,“重口供轻证据”是经常现象。很多强奸案件都是只有受害人供述和被告人口供就定案的,尤其是没有及时办案,事后报案的强奸类案件。因此,现在人看聂树斌案件证据粗燥、漏洞百出感觉愤怒不可思议是对当时的法律规定、司法运行情况不了解。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原则来判断1997年以前的案件也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王书金2005年被抓后承认其一起强奸杀人案与聂树斌案中被害人为同一对象,“一尸两凶”、“一案两凶”引发了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冤案”疑云。由此河北司法机关也开始了漫长的复查核实聂树斌案证据和是否冤假错案的工作。审理王书金案适用《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这与聂树斌案“有罪推断”法律适用原则截然不同。由于王书金在供述强奸杀人犯罪过程细节中与聂树斌案中勘察现场的证据等存在一些不同,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河北高院坚持认定王书金不是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中的真凶。1997年以前,聂树斌案刑事司法原则无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这样河北高院不予为聂树斌平反昭雪似乎也符合当时法律规定。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笔者在律师执业活动中,便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讲过一些离奇的刑事案件,这其中有司法人员玩忽职守的问题,也有刑事侦办机构办案人员证据收集不认真地问题。其中,一个刑事杀人凶案,一审法官在拿着案卷向高院移送案卷过程中,竟然把其中一本关键性刑事案卷弄丢了,结果原本判死刑的案件,后边没法处理了,人关了十多年了一直关着也没法放; 还有一个案件,三个人预谋到另一个城市抢劫出租车并杀人,过程非常详细,将出租车司机在路上锤打致死,然后开车到异地一个县下边废弃矿井,将尸身抛到井中,然后用半块水泥板投下。案发后,警方竟然没能将尸身从废弃矿井中挖出就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了。有一种说法是挖不倒尸体了。就这样抢劫杀人尸体都没了,案件迟迟没办法定案,人关押了好多年。团伙抢劫杀人肯定是恶性重案,一般死刑是跑不了的。就是因为找不到尸体,一开始一审判了无期。结果受害人告到高院,被发回重审,意思是这么严重恶性案件,没有一个死刑说不过去。最后,法院只好判了三个人中一个人死刑。所以在早期的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证据漏洞百出的情况时常发生。聂树斌案的情况就属此类情形。 聂树斌案能否翻案有三个障碍,一是1997年之前的已经判决的案件能否适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这个司法机关似乎没有权限做出单独解释或规定;二是王书金能否认定为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中的真凶。王书金犯罪供述的细节差异和没有关键性的精&斑等物证做DNN分析,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王书金似乎很难认定为聂树斌案真凶;三是聂树斌案翻案后,原办案人员是否追责的问题。因为聂树斌案发生时间是旧《刑事诉讼法》“有罪推断”时期,又是严打期间,无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如无法确定聂树斌案刑讯逼供,翻案追责问题便无从谈起。这也是原办案司法机关抵制聂树斌案翻案最大阻力。 按照聂树斌案翻案三大障碍分析来看,聂树斌案翻案似乎没有可能。但是未必。首先我们可以把聂树斌案看成一个处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变革过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由于当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比如有罪推断、疑似类推等,造成当时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粗燥,不认真,没有获取强奸案精&斑等物证。在“重口供轻物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法律政策背景下,聂树斌案依靠口供便草草定案。这是国家法律制度缺陷造成的。因此也导致后来王书金供认犯罪经过后,缺少核心物证精&斑没办法认定其为聂树斌案真凶。不能因为国家法律政策的不完善,让公民遭受不白之冤,甚至搭上性命。 在聂树斌这个罕见的强奸杀人案中,出现了疑似王书金疑犯,同样是证据不足。旧《刑事诉讼法》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上,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司法解释例外解释适用“疑罪从无”,为聂树斌平反昭雪,并国家赔偿。但不认定王书金为聂树斌案真凶。不追究聂树斌案办案人员法律责任。把此问题归结为: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缺陷情况下,特殊时期的历史性冤案。在此,聂树斌案平反昭雪或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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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平反昭雪三大障碍考验司法智慧
聂树斌案漏洞百出不稀奇
山东高院召开了长达10小时的聂树斌案听证会,听证会上引人关注的就是聂树斌案证据差三落四,比如执行死刑的日期存疑,勘验现场地名标注争议,聂树斌上诉状签名日期、以及强奸案关键证据精&斑等。按照现在《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不足聂树斌强奸杀人罪名便不能成立。
但是,事情没这么简单,1997之前《刑事诉讼法》经过一次大修,大修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疑罪从无”的规定,反而有“有罪推断、疑似类推”的规定。公安阶段就称“被告”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之前的很多刑事案件,证据都是比较粗燥的,判处书也是很简单的。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997年以前的大量刑事案件都可以翻案认定无罪。聂树斌案迟迟难以翻案的原因就在此,适用法律原则有根本性的转变,如不是出现“一案两凶 ”,聂树斌案申诉翻案肯定没有希望。因为可能很多类似刑事案件,证据都和聂树斌案一样粗燥。
当时还有经常性的严打。“从速从快从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政策下,“重口供轻证据”是经常现象。很多强奸案件都是只有受害人供述和被告人口供就定案的,尤其是没有及时办案,事后报案的强奸类案件。因此,现在人看聂树斌案件证据粗燥、漏洞百出感觉愤怒不可思议是对当时的法律规定、司法运行情况不了解。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原则来判断1997年以前的案件也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王书金2005年被抓后承认其一起强奸杀人案与聂树斌案中被害人为同一对象,“一尸两凶”、“一案两凶”引发了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冤案”疑云。由此河北司法机关也开始了漫长的复查核实聂树斌案证据和是否冤假错案的工作。审理王书金案适用《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这与聂树斌案“有罪推断”法律适用原则截然不同。由于王书金在供述强奸杀人犯罪过程细节中与聂树斌案中勘察现场的证据等存在一些不同,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河北高院坚持认定王书金不是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中的真凶。1997年以前,聂树斌案刑事司法原则无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这样河北高院不予为聂树斌平反昭雪似乎也符合当时法律规定。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笔者在律师执业活动中,便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讲过一些离奇的刑事案件,这其中有司法人员玩忽职守的问题,也有刑事侦办机构办案人员证据收集不认真地问题。其中,一个刑事杀人凶案,一审法官在拿着案卷向高院移送案卷过程中,竟然把其中一本关键性刑事案卷弄丢了,结果原本判死刑的案件,后边没法处理了,人关了十多年了一直关着也没法放;
还有一个案件,三个人预谋到另一个城市抢劫出租车并杀人,过程非常详细,将出租车司机在路上锤打致死,然后开车到异地一个县下边废弃矿井,将尸身抛到井中,然后用半块水泥板投下。案发后,警方竟然没能将尸身从废弃矿井中挖出就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了。有一种说法是挖不倒尸体了。就这样抢劫杀人尸体都没了,案件迟迟没办法定案,人关押了好多年。团伙抢劫杀人肯定是恶性重案,一般死刑是跑不了的。就是因为找不到尸体,一开始一审判了无期。结果受害人告到高院,被发回重审,意思是这么严重恶性案件,没有一个死刑说不过去。最后,法院只好判了三个人中一个人死刑。所以在早期的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证据漏洞百出的情况时常发生。聂树斌案的情况就属此类情形。
聂树斌案能否翻案有三个障碍,一是1997年之前的已经判决的案件能否适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这个司法机关似乎没有权限做出单独解释或规定;二是王书金能否认定为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中的真凶。王书金犯罪供述的细节差异和没有关键性的精&斑等物证做DNN分析,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王书金似乎很难认定为聂树斌案真凶;三是聂树斌案翻案后,原办案人员是否追责的问题。因为聂树斌案发生时间是旧《刑事诉讼法》“有罪推断”时期,又是严打期间,无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如无法确定聂树斌案刑讯逼供,翻案追责问题便无从谈起。这也是原办案司法机关抵制聂树斌案翻案最大阻力。
按照聂树斌案翻案三大障碍分析来看,聂树斌案翻案似乎没有可能。但是未必。首先我们可以把聂树斌案看成一个处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变革过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由于当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比如有罪推断、疑似类推等,造成当时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粗燥,不认真,没有获取强奸案精&斑等物证。在“重口供轻物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法律政策背景下,聂树斌案依靠口供便草草定案。这是国家法律制度缺陷造成的。因此也导致后来王书金供认犯罪经过后,缺少核心物证精&斑没办法认定其为聂树斌案真凶。不能因为国家法律政策的不完善,让公民遭受不白之冤,甚至搭上性命。
在聂树斌这个罕见的强奸杀人案中,出现了疑似王书金疑犯,同样是证据不足。旧《刑事诉讼法》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上,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司法解释例外解释适用“疑罪从无”,为聂树斌平反昭雪,并国家赔偿。但不认定王书金为聂树斌案真凶。不追究聂树斌案办案人员法律责任。把此问题归结为: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缺陷情况下,特殊时期的历史性冤案。在此,聂树斌案平反昭雪或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