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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的立法例及学理中,公众人物是有隐私权的,只是面对公共利益时,他们的隐私权是受限制的。但是,公众人物聚会的包厢是私人空间。上传视频者侵犯毕福剑的隐私权无疑,可惜国内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仅仅是停留在学理的讨论上。没有法律的标准,就难免陷入情绪化的争论,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毕福剑在私人酒宴上的不当言论,被偷拍上传网络后引起激烈的争论,迅速由一起私人事件发酵成为一场公共舆情事件。其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是毕福剑本人所始料不及的,也可能是论战双方所没有注意到的,极端的争论造成的后果是人们价值观的对立、社会的撕裂,这个成本要远远大于曝光、揭批、严惩毕福剑。
2012年初,《人民论坛》就提出,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同政治诉求进行激辩的时刻,如何防止各种极端派的思潮撕裂社会,成为关系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这些年一直就有清醒的人士提醒防止这种倾向,但是我们重视似乎不够,或者说没有更好的办法。本次争论中所凸显出来的极端观点深刻地反映着这种“撕裂”,值得我们警醒。
有人拍案而起,直指毕福剑为“叛徒”、“无耻”、“反体制”、“反人民”,甚至称其言论为“阴谋”,“一场精心设计、试探底线的阳谋”,还有的将其普遍化为一些离职后的央视明星的普遍的政治倾向问题,更有人上纲上线为 “肆意解构崇高、嘲弄一切” 的时代现象。对于毕福剑何去何从,呼喊“下课”众声云集,有的称应“从严处理,以儆效尤”,还有的说“封杀你也活该”,更有甚者,有人称“毕福剑,你自绝于人民,定当被人民打倒!”
也有的表示理解与宽容。有的达观地说,“老毕的话怎么能当真呢?认真你就输了!老毕就那样,从没正经。”有的对比说,“私下朋友间聚会比这出格多了”。有的不赞成过度解读,“无非就是朋友间酒桌上的玩笑而已,何必上纲上线。”有的认为公私场合应该分得清,“公众人物在公共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有法律约束,在私人场合说什么,还真不用去管。”
当然也有较极端的,不知是出于反讽还是别有用心。有的网友说,“没想到央视还有这么一个思想独立的汉子,失敬失敬!”还有的说,“终于有一个敢说话的,请别跟着乱喷了,也许是我们奴性太深重了。”当然,这种表达只是极少数。
也有一些人多了一层思考,不局限于毕福剑言论的对错,在承认其言论不当之外,还表达了对视频上传者的谴责,诸如,“比毕福剑的段子更恶劣的是告密和告密文化”,“将饭局言论公开以达到整倒对方的目的,这是下三滥”,“公布视频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轻则违背道德,重则侵犯隐私权”,“不管老毕不当的言论如何值得鄙视,但都不能否定曝光的人的私德有问题,而且公德更有问题”,“上传视频者显然不是为了维护领袖的形象,如果真心在乎过往英雄的形象,就不会这样在网上传播形成更大的二次伤害”,“视频上传者不管是动机如何,最后的结果都是为这个社会添乱”。
一些社会精英则表达了一种担忧。比如,“饭局上录音录像公开,摧毁的是这个世界最基本的信任,一旦失去这种最基本的信任,他人皆是地狱”。“谁没在饭局上发过一些牢骚,吐槽过自己的单位和老板?如果这些话都被公开,谁还能安然处世?”“如果无限夸大、上纲上线,大兴文字狱,受伤害的不会是毕福剑一个”。“要适可而止,不要让老毕成为撕裂人群的道具”。“信息传播也有底线和道德,也有法律和规矩,要小心,……否则会伤害无辜,会压制民声、万马齐喑、人心惟危、道路以目”。
好在除了一片谩骂、人身攻击、以暴制暴之声之外,现在社会理性的声音越来越多了。有人指出,“一个真正伟大的政治人物,绝不是毕福剑的一张嘴所能抹黑和否定得了的,停止对毕福剑的围剿,进行理性的探讨才是大国国民应有的态度”。“法律应该划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以保证其私生活必要的安宁,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以免于有关私德的领域被无限制地曝光,从而污染社会道德空气;要形成免于人们说话恐惧的导向”。“毕福剑言论的确欠妥,但是错不是罪,……一切都应该在法律和程序下行事”。
这种极端、暴力、非理性的争论,是当前社会意识形态的真实写照,这回避不了,必须正视,进行深入、客观、理性的研究。这次事件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把我们的社会问题、思想文化问题、意识形态工作作了一次全面的检验。对这起事件引导不好,偏左或偏右,都是不理性的,都会激化矛盾,在人们思想上制造更大的鸿沟。对于多元化的观点、价值观、简单粗暴的言论如何引导,这是需要智慧的。
首先,对于多元价值观对立问题,需要有一个能统驭各种观点的共识。要寻找到某一类事件,或某一个问题探讨的基本共识点。在双方或多方对立的观点中,要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观点。不同事件、不同社会问题的争论点不同,有不同的共识点或基本观点,要分类引导。在这些具体事件、具体问题之上,当然又有一些全社会认同的基本价值观。这就是核心价值观。但是核心价值观绝不是二十四个字那么简单,要让人们普遍接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需要一些有效的办法。
简单的说教是低效的,需知,任何一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皆主要来自于亲身经历的社会实践。人的正确思想从哪里来?毛泽东曾专门撰文说,来自于社会实践。我们要在各种社会实践中贯彻这二十四个字,而不是熟读成诵即可。比如,要让人们在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中感受公平,要在提供更多创业就业机会中感受到富强,要在畅所欲言、充分参与中感受到民主,要在权力不再任性中感受到法治。
此外,要用普通大众能够听得懂的语言去表述核心价值观。对于“普世价值”,对群众的认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不要过于政治化、意识形态化,主要能为普通大众所普遍接受、所认同、能凝聚人心的就是好概念。如果大家心里有这么个想法,却人为地划线,设置障碍,就是不策略的,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精神的。
其次,这起争论源于普通大众和知识分子对一些现代社会的基本概念、法治社会的基本策略缺乏全面、精准认识造成的,以至于导致普遍陷入情绪化的争论、划分基本阵营的攻击。这种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主要是长期的封建社会缺少法治文化,现实社会法治发育不足,因而造成人们对一些法律概念、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治办法认识不足,认同不多,掌握不够。这起论争如果引导到法律、法治及其思维方法上来思考、讨论就会理性得多,就能够较好地统一人们的思想。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公众人物有没有隐私权的问题。初始阶段,有一篇评论就预设一个前提,即“不必拿保护私隐或言论自由之类的说辞来强加辩解,既然是公众人物,就应该接受社会的放大检验”。这是武断的,也是片面的,不知道是不是这篇批评的先导作用,在以后的评论中,认为普通人有隐私权,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就成了普遍的论调。其实,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以及国际国内法学界及媒体人士都曾做过深入的探讨,可以肯定地说,在法律上,公众人物是有隐私权的,只是面对公共利益时,他们的隐私权是受限制的,即要向社会进行让渡,容忍新闻媒体进行正当的披露。但是,对公众人物言行的披露并不是无任何限制的,在一些情形下的是不能向社会公开的,这叫做隐私权的保留。具体说来,要排除媒体恶意的、非道德的、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当方法获知公众人物隐私等情况。
美国法学界对非法披露公众人物隐私有一个标准,即“公开行为不再是传递公众有权知悉的信息,而成为了单纯的对私人生活的病态、过分的刺探,并且理性的社会成员依据道德标准都会认为自己不享有任何关注。”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基于对各国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认为闯入住宅、酒店房间或者特等客舱、在窗户边偷窥、窃听私人电话等情形都为侵犯个人的“生活安宁权”,是要限制的。早在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李显冬教授,检察日报社总编辑王松苗和央视主持人张绍刚曾经做过一起公开的学术探讨,他们一致认为,公众人物聚会的包厢是私人空间,隐私权是应该受到保护的。这其实是国际通例。台湾曾在一则侵犯名人隐私权的判决书中指出,“无故窃听住宅谈话、窃听电话、窥视居室活动,……不论有无不法侵入场所,因该等侵犯行为均非一般人可合理期待者,自为法律所禁止。”学者还认为,公众人物分为政治型的、权力型的、社会型的、名誉型的,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应有所区别。应该说,上传视频者侵犯毕福剑的隐私权无疑,可惜国内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仅仅是停留在学理的讨论上。没有法律的标准,就难免陷入情绪化的争论,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二是如何界定毕福剑与视频上传者的权利与责任的问题。这一起事件,应该说始作俑者是毕福剑,没有毕福剑不当言论就没有接下来的偷拍上传;但是,如果没有偷拍和上传也不会造成社会的轩然大波。两个因素缺一不可,但是公众受传统思维的影响,绝大多数人只揪住说话的人不放,所谓追根溯源,说什么纯属咎由自取,“嘴”责自负,是不能追究视频上传者的责任的。在哲学的判断上,这不是全面思维;在道义上,这是不公平的;而在法律上,则是权利责任分配不清。法律是讲究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平衡的,也是最理性的。不能因为毕福剑有错在先,就认为一切都是他的错。实际上,在法律(法理)上,毕福剑私下言论为个人隐私,是受保护的,反而披露的人要负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法律不仅要搞清楚谁对谁错,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的良好的行为导向,保护公众人物在无关公共利益的私人空间的隐私权,既维护了言论自由,又维护了社会道德底线,也免于随意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对社会造成的其他更大的伤害。而社会公众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么多,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既没有全面思维,也没有辩证思维;没有实践思维,也没有战略思维;没有长远思维,也没有法律思维。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法治文化缺失的反映,导致了人们缺乏制度理性。所以,常常对一些社会事件争论不休,难以统一认识。
三是如何处理毕福剑和上传者的问题。4月8日,央视发表声明:毕福剑作为央视主持人,在此次网络视频中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我们认真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在此之前得到内部消息是给予停播4天节目的处理。有关机构撤销了毕福剑“全国红军小学爱心大使”称号。有人对先前停播节目的处理不依不饶,发表评论说是避重就轻,是想冷处理,并鼓动说,这样做,“公众肯定不会善罢甘休的,一定会穷追猛打。”该时评作者认为,给毕福剑行政处分,降级是免不了的。也有的直接就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当然还有更极端愤激之语。法制日报的评论则是理性的,即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契约责任。毕福剑的责任是免不了的,虽然他不是主动公开视频,如果不公开,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当然不会处理。既然公开了,虽然是公开人非法披露,但毕福剑的错和责任是不能抹去的。
正如理性的人说的,这已经不是“因言获罪”的时代了,自然不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没有现实法律依据。对于普通公众的感情来说,恨不得除之而后快,这种言论不在少数,这是典型的人治思维、非法律思维,是依感情定罪,追究无限责任。法律讲究罪责刑一致,而社会公众没有这个意识,所以,常常抓住小偷痛殴,甚至扒光衣服游街,这是暴戾的。公众中间充斥暴戾之气,根源就是缺少法律文化的熏陶。
若要开除公职或解除契约关系或予以行政处分,则不能随意为之。央视已言明要严肃处理,不知是不是出于舆论的压力,不知何种处理是严肃处理,其实,应该是依法,依照系统或央视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不能超出规定之外作出处理,否则就违背了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而作为党员,是要作出处理的,因为党章对党员义务的要求高于普通人,他的不当言论当为党纪所不容,而且党内规章要求党员在八小时内外都要做先进分子,不能有有违党员义务的言行。社会责任则主要是道德责任,因而,公益称号被取消是很自然的。很多人提出要处以政治责任,在现代法治社会,政治责任也只能是党内责任,而不能超越法律。我们经历过过度政治化的社会,其结果就是法律的破坏。
对于上传者,多数人认为是监督有功,不该承担侵权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依国外的法例和法理,当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但是,我们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很难对其追责。对于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毕福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虽然现实中也有胜诉的案例,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则很难获得法官的支持。
法律是定纷止争的理性的工具,能够通过程序化的方式解决各种争端;同时,法律思维也是一种理性的思维工具,能够引导人们减少非理性的观念冲突,最大限度地凝聚人们的共识。在法律框架下讨论,可以弥合撕裂了的社会。没有法律规范、没有法律限制人们还将对一些问题上喋喋不休地争论下去。这样,意识形态安全堪忧,社会和谐稳定堪忧。
最后,要培养一批理性的具有现代意识、现代知识,特别是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意见领袖。可喜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法治的进步,人们教育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也由于网络时代人们论争的频繁、参与的平等充分,我们看到,在这次争论中涌现出不少理性的评论文章和言论。特别是到了后期,一些有法学背景的评论家和律师出场发声,使得讨论越来越法律化,越来越理性化,越来越清晰化,越来越有逻辑力量。但是,这样的文章总体上还偏少。一是因为有法律背景的时评人还太少;二是因为国内隐私权立法的滞后,做此专门研究的学者偏少,且研究者很少参与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争论。有关隐私权的法律及法学理论比较复杂,这些年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频频引起争论,而保护意识明显不足。对于这种舆情高发地带的问题,一定要组织力量研究清楚。否则下次还会很被动。
现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时评发展迅速,凝聚了一大批时评作者和时评爱好者。这些时评作者在发挥引导社会正能量和监督批评匡正社会风气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少人已经成为意见领袖。但是,目前,纸媒的评论还较少,网络时评虽然平台多,发稿台阶相对较低,但由于大多是无偿发稿,审稿编辑人才也缺乏,凡此种种,导致时评文章的整体理性程度还不高。另一方面,时评作者之间,时评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和良性论争还太少,也不利于培养社会理性的声音。此外,学校教育还没有摆脱传统的填鸭的方式,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缺少理性辩论的氛围,学生整体的语言文字能力较差,也影响了他们的理解能力和对问题的分析能力以及正确判断能力。培养能发挥正能量的网络意见领袖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要做许多努力。(作者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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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的立法例及学理中,公众人物是有隐私权的,只是面对公共利益时,他们的隐私权是受限制的。但是,公众人物聚会的包厢是私人空间。上传视频者侵犯毕福剑的隐私权无疑,可惜国内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仅仅是停留在学理的讨论上。没有法律的标准,就难免陷入情绪化的争论,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毕福剑在私人酒宴上的不当言论,被偷拍上传网络后引起激烈的争论,迅速由一起私人事件发酵成为一场公共舆情事件。其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是毕福剑本人所始料不及的,也可能是论战双方所没有注意到的,极端的争论造成的后果是人们价值观的对立、社会的撕裂,这个成本要远远大于曝光、揭批、严惩毕福剑。
2012年初,《人民论坛》就提出,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同政治诉求进行激辩的时刻,如何防止各种极端派的思潮撕裂社会,成为关系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这些年一直就有清醒的人士提醒防止这种倾向,但是我们重视似乎不够,或者说没有更好的办法。本次争论中所凸显出来的极端观点深刻地反映着这种“撕裂”,值得我们警醒。
有人拍案而起,直指毕福剑为“叛徒”、“无耻”、“反体制”、“反人民”,甚至称其言论为“阴谋”,“一场精心设计、试探底线的阳谋”,还有的将其普遍化为一些离职后的央视明星的普遍的政治倾向问题,更有人上纲上线为 “肆意解构崇高、嘲弄一切” 的时代现象。对于毕福剑何去何从,呼喊“下课”众声云集,有的称应“从严处理,以儆效尤”,还有的说“封杀你也活该”,更有甚者,有人称“毕福剑,你自绝于人民,定当被人民打倒!”
也有的表示理解与宽容。有的达观地说,“老毕的话怎么能当真呢?认真你就输了!老毕就那样,从没正经。”有的对比说,“私下朋友间聚会比这出格多了”。有的不赞成过度解读,“无非就是朋友间酒桌上的玩笑而已,何必上纲上线。”有的认为公私场合应该分得清,“公众人物在公共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有法律约束,在私人场合说什么,还真不用去管。”
当然也有较极端的,不知是出于反讽还是别有用心。有的网友说,“没想到央视还有这么一个思想独立的汉子,失敬失敬!”还有的说,“终于有一个敢说话的,请别跟着乱喷了,也许是我们奴性太深重了。”当然,这种表达只是极少数。
也有一些人多了一层思考,不局限于毕福剑言论的对错,在承认其言论不当之外,还表达了对视频上传者的谴责,诸如,“比毕福剑的段子更恶劣的是告密和告密文化”,“将饭局言论公开以达到整倒对方的目的,这是下三滥”,“公布视频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轻则违背道德,重则侵犯隐私权”,“不管老毕不当的言论如何值得鄙视,但都不能否定曝光的人的私德有问题,而且公德更有问题”,“上传视频者显然不是为了维护领袖的形象,如果真心在乎过往英雄的形象,就不会这样在网上传播形成更大的二次伤害”,“视频上传者不管是动机如何,最后的结果都是为这个社会添乱”。
一些社会精英则表达了一种担忧。比如,“饭局上录音录像公开,摧毁的是这个世界最基本的信任,一旦失去这种最基本的信任,他人皆是地狱”。“谁没在饭局上发过一些牢骚,吐槽过自己的单位和老板?如果这些话都被公开,谁还能安然处世?”“如果无限夸大、上纲上线,大兴文字狱,受伤害的不会是毕福剑一个”。“要适可而止,不要让老毕成为撕裂人群的道具”。“信息传播也有底线和道德,也有法律和规矩,要小心,……否则会伤害无辜,会压制民声、万马齐喑、人心惟危、道路以目”。
好在除了一片谩骂、人身攻击、以暴制暴之声之外,现在社会理性的声音越来越多了。有人指出,“一个真正伟大的政治人物,绝不是毕福剑的一张嘴所能抹黑和否定得了的,停止对毕福剑的围剿,进行理性的探讨才是大国国民应有的态度”。“法律应该划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以保证其私生活必要的安宁,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以免于有关私德的领域被无限制地曝光,从而污染社会道德空气;要形成免于人们说话恐惧的导向”。“毕福剑言论的确欠妥,但是错不是罪,……一切都应该在法律和程序下行事”。
这种极端、暴力、非理性的争论,是当前社会意识形态的真实写照,这回避不了,必须正视,进行深入、客观、理性的研究。这次事件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把我们的社会问题、思想文化问题、意识形态工作作了一次全面的检验。对这起事件引导不好,偏左或偏右,都是不理性的,都会激化矛盾,在人们思想上制造更大的鸿沟。对于多元化的观点、价值观、简单粗暴的言论如何引导,这是需要智慧的。
首先,对于多元价值观对立问题,需要有一个能统驭各种观点的共识。要寻找到某一类事件,或某一个问题探讨的基本共识点。在双方或多方对立的观点中,要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观点。不同事件、不同社会问题的争论点不同,有不同的共识点或基本观点,要分类引导。在这些具体事件、具体问题之上,当然又有一些全社会认同的基本价值观。这就是核心价值观。但是核心价值观绝不是二十四个字那么简单,要让人们普遍接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需要一些有效的办法。
简单的说教是低效的,需知,任何一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皆主要来自于亲身经历的社会实践。人的正确思想从哪里来?毛泽东曾专门撰文说,来自于社会实践。我们要在各种社会实践中贯彻这二十四个字,而不是熟读成诵即可。比如,要让人们在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中感受公平,要在提供更多创业就业机会中感受到富强,要在畅所欲言、充分参与中感受到民主,要在权力不再任性中感受到法治。
此外,要用普通大众能够听得懂的语言去表述核心价值观。对于“普世价值”,对群众的认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不要过于政治化、意识形态化,主要能为普通大众所普遍接受、所认同、能凝聚人心的就是好概念。如果大家心里有这么个想法,却人为地划线,设置障碍,就是不策略的,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精神的。
其次,这起争论源于普通大众和知识分子对一些现代社会的基本概念、法治社会的基本策略缺乏全面、精准认识造成的,以至于导致普遍陷入情绪化的争论、划分基本阵营的攻击。这种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主要是长期的封建社会缺少法治文化,现实社会法治发育不足,因而造成人们对一些法律概念、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治办法认识不足,认同不多,掌握不够。这起论争如果引导到法律、法治及其思维方法上来思考、讨论就会理性得多,就能够较好地统一人们的思想。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公众人物有没有隐私权的问题。初始阶段,有一篇评论就预设一个前提,即“不必拿保护私隐或言论自由之类的说辞来强加辩解,既然是公众人物,就应该接受社会的放大检验”。这是武断的,也是片面的,不知道是不是这篇批评的先导作用,在以后的评论中,认为普通人有隐私权,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就成了普遍的论调。其实,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以及国际国内法学界及媒体人士都曾做过深入的探讨,可以肯定地说,在法律上,公众人物是有隐私权的,只是面对公共利益时,他们的隐私权是受限制的,即要向社会进行让渡,容忍新闻媒体进行正当的披露。但是,对公众人物言行的披露并不是无任何限制的,在一些情形下的是不能向社会公开的,这叫做隐私权的保留。具体说来,要排除媒体恶意的、非道德的、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当方法获知公众人物隐私等情况。
美国法学界对非法披露公众人物隐私有一个标准,即“公开行为不再是传递公众有权知悉的信息,而成为了单纯的对私人生活的病态、过分的刺探,并且理性的社会成员依据道德标准都会认为自己不享有任何关注。”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基于对各国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认为闯入住宅、酒店房间或者特等客舱、在窗户边偷窥、窃听私人电话等情形都为侵犯个人的“生活安宁权”,是要限制的。早在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李显冬教授,检察日报社总编辑王松苗和央视主持人张绍刚曾经做过一起公开的学术探讨,他们一致认为,公众人物聚会的包厢是私人空间,隐私权是应该受到保护的。这其实是国际通例。台湾曾在一则侵犯名人隐私权的判决书中指出,“无故窃听住宅谈话、窃听电话、窥视居室活动,……不论有无不法侵入场所,因该等侵犯行为均非一般人可合理期待者,自为法律所禁止。”学者还认为,公众人物分为政治型的、权力型的、社会型的、名誉型的,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应有所区别。应该说,上传视频者侵犯毕福剑的隐私权无疑,可惜国内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仅仅是停留在学理的讨论上。没有法律的标准,就难免陷入情绪化的争论,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二是如何界定毕福剑与视频上传者的权利与责任的问题。这一起事件,应该说始作俑者是毕福剑,没有毕福剑不当言论就没有接下来的偷拍上传;但是,如果没有偷拍和上传也不会造成社会的轩然大波。两个因素缺一不可,但是公众受传统思维的影响,绝大多数人只揪住说话的人不放,所谓追根溯源,说什么纯属咎由自取,“嘴”责自负,是不能追究视频上传者的责任的。在哲学的判断上,这不是全面思维;在道义上,这是不公平的;而在法律上,则是权利责任分配不清。法律是讲究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平衡的,也是最理性的。不能因为毕福剑有错在先,就认为一切都是他的错。实际上,在法律(法理)上,毕福剑私下言论为个人隐私,是受保护的,反而披露的人要负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法律不仅要搞清楚谁对谁错,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的良好的行为导向,保护公众人物在无关公共利益的私人空间的隐私权,既维护了言论自由,又维护了社会道德底线,也免于随意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对社会造成的其他更大的伤害。而社会公众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么多,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既没有全面思维,也没有辩证思维;没有实践思维,也没有战略思维;没有长远思维,也没有法律思维。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法治文化缺失的反映,导致了人们缺乏制度理性。所以,常常对一些社会事件争论不休,难以统一认识。
三是如何处理毕福剑和上传者的问题。4月8日,央视发表声明:毕福剑作为央视主持人,在此次网络视频中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我们认真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在此之前得到内部消息是给予停播4天节目的处理。有关机构撤销了毕福剑“全国红军小学爱心大使”称号。有人对先前停播节目的处理不依不饶,发表评论说是避重就轻,是想冷处理,并鼓动说,这样做,“公众肯定不会善罢甘休的,一定会穷追猛打。”该时评作者认为,给毕福剑行政处分,降级是免不了的。也有的直接就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当然还有更极端愤激之语。法制日报的评论则是理性的,即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契约责任。毕福剑的责任是免不了的,虽然他不是主动公开视频,如果不公开,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当然不会处理。既然公开了,虽然是公开人非法披露,但毕福剑的错和责任是不能抹去的。
正如理性的人说的,这已经不是“因言获罪”的时代了,自然不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没有现实法律依据。对于普通公众的感情来说,恨不得除之而后快,这种言论不在少数,这是典型的人治思维、非法律思维,是依感情定罪,追究无限责任。法律讲究罪责刑一致,而社会公众没有这个意识,所以,常常抓住小偷痛殴,甚至扒光衣服游街,这是暴戾的。公众中间充斥暴戾之气,根源就是缺少法律文化的熏陶。
若要开除公职或解除契约关系或予以行政处分,则不能随意为之。央视已言明要严肃处理,不知是不是出于舆论的压力,不知何种处理是严肃处理,其实,应该是依法,依照系统或央视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不能超出规定之外作出处理,否则就违背了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而作为党员,是要作出处理的,因为党章对党员义务的要求高于普通人,他的不当言论当为党纪所不容,而且党内规章要求党员在八小时内外都要做先进分子,不能有有违党员义务的言行。社会责任则主要是道德责任,因而,公益称号被取消是很自然的。很多人提出要处以政治责任,在现代法治社会,政治责任也只能是党内责任,而不能超越法律。我们经历过过度政治化的社会,其结果就是法律的破坏。
对于上传者,多数人认为是监督有功,不该承担侵权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依国外的法例和法理,当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但是,我们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很难对其追责。对于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毕福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虽然现实中也有胜诉的案例,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则很难获得法官的支持。
法律是定纷止争的理性的工具,能够通过程序化的方式解决各种争端;同时,法律思维也是一种理性的思维工具,能够引导人们减少非理性的观念冲突,最大限度地凝聚人们的共识。在法律框架下讨论,可以弥合撕裂了的社会。没有法律规范、没有法律限制人们还将对一些问题上喋喋不休地争论下去。这样,意识形态安全堪忧,社会和谐稳定堪忧。
最后,要培养一批理性的具有现代意识、现代知识,特别是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意见领袖。可喜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法治的进步,人们教育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也由于网络时代人们论争的频繁、参与的平等充分,我们看到,在这次争论中涌现出不少理性的评论文章和言论。特别是到了后期,一些有法学背景的评论家和律师出场发声,使得讨论越来越法律化,越来越理性化,越来越清晰化,越来越有逻辑力量。但是,这样的文章总体上还偏少。一是因为有法律背景的时评人还太少;二是因为国内隐私权立法的滞后,做此专门研究的学者偏少,且研究者很少参与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争论。有关隐私权的法律及法学理论比较复杂,这些年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频频引起争论,而保护意识明显不足。对于这种舆情高发地带的问题,一定要组织力量研究清楚。否则下次还会很被动。
现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时评发展迅速,凝聚了一大批时评作者和时评爱好者。这些时评作者在发挥引导社会正能量和监督批评匡正社会风气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少人已经成为意见领袖。但是,目前,纸媒的评论还较少,网络时评虽然平台多,发稿台阶相对较低,但由于大多是无偿发稿,审稿编辑人才也缺乏,凡此种种,导致时评文章的整体理性程度还不高。另一方面,时评作者之间,时评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和良性论争还太少,也不利于培养社会理性的声音。此外,学校教育还没有摆脱传统的填鸭的方式,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缺少理性辩论的氛围,学生整体的语言文字能力较差,也影响了他们的理解能力和对问题的分析能力以及正确判断能力。培养能发挥正能量的网络意见领袖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要做许多努力。(作者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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