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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法定继承,是在被扶养人死亡发生时,扶养义务人对被扶养人的遗产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时,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的前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基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而继承始于扶养关系的发生,无扶养则无义务履行,无义务履行则无权利举张。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四、五款,扶养关系的存在则是此类继承成为法定继承的前提,为进一步明确此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了继兄弟姐妹之间继承前提亦得具有扶养关系,此条解释从继承法第十条来看,显属多余,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都得具有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间当然应具有此种关系。然虽属多余,但可使适法者更加明白,死亡时,扶养关系发生过才是继子女、继父母之间发生法定继承的前提。
2、该类继承应当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继承。身份关系继承相互发生,自来如是,社会接受,法俗一致。对于一个扶养义务人如果还科以遗产被继承的规定,有违公平。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扶养,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赡养,在扶养阶段,扶养人死亡,遗产由被扶养人继承,在生活中鲜有发生,在诉争中亦难见到,这样不利于家庭生活中尊老爱幼,善良风俗的形成。扶养人因为抚养或赡养面监着财产的丧失,他们不会自愿扶养老幼,如此当然不会形成扶养关系。所以我们得将此种继承理解成单向的而不是相互的,对于此点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不但支持相互间的继承,并且表明只要存在过抚养关系即可发生继承,对此规定,似有取舍之必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可以得知,继父母对继子女并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据此,继子女、继父母之间并不当然发生法定继承。本条规定的时间是1993年,前面26条的规定的时间是1985,比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可以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并不发生身份关系上继承。他们之间之所以会有继承,是因为有一方付出了义务,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扶养义务人才权继承。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240331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法定继承,是在被扶养人死亡发生时,扶养义务人对被扶养人的遗产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时,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的前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基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而继承始于扶养关系的发生,无扶养则无义务履行,无义务履行则无权利举张。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四、五款,扶养关系的存在则是此类继承成为法定继承的前提,为进一步明确此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了继兄弟姐妹之间继承前提亦得具有扶养关系,此条解释从继承法第十条来看,显属多余,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都得具有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间当然应具有此种关系。然虽属多余,但可使适法者更加明白,死亡时,扶养关系发生过才是继子女、继父母之间发生法定继承的前提。
2、该类继承应当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继承。身份关系继承相互发生,自来如是,社会接受,法俗一致。对于一个扶养义务人如果还科以遗产被继承的规定,有违公平。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扶养,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赡养,在扶养阶段,扶养人死亡,遗产由被扶养人继承,在生活中鲜有发生,在诉争中亦难见到,这样不利于家庭生活中尊老爱幼,善良风俗的形成。扶养人因为抚养或赡养面监着财产的丧失,他们不会自愿扶养老幼,如此当然不会形成扶养关系。所以我们得将此种继承理解成单向的而不是相互的,对于此点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不但支持相互间的继承,并且表明只要存在过抚养关系即可发生继承,对此规定,似有取舍之必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可以得知,继父母对继子女并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据此,继子女、继父母之间并不当然发生法定继承。本条规定的时间是1993年,前面26条的规定的时间是1985,比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可以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并不发生身份关系上继承。他们之间之所以会有继承,是因为有一方付出了义务,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扶养义务人才权继承。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