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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58: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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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借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该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有能力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即只有在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可以流通的财产。在实践中,应该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抵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自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贷款人要对抵押物进行审查,查明抵押物的权属状况。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对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法定权利作为质押标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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