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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的规定。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将“30天内作出核定”的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过程是一个理赔的过程,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则是一个索赔的过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索赔权人一般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索赔人在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应履行如下义务:第一,及时通知的义务;第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第三,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索赔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索赔申请,保险人需要认真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理赔的程序包括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取证、进行责任审核或者给付保险金。其中,责任审核是关键。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后,下一步就是保险金给付和赔偿的程序。为使被保险人或其他保险赔偿请求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尽快获得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保险法》一方面规定有关保险赔偿金额确定期限的问题,另一方面则须对保险人在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的期限加以规定。 一、保险赔偿金给付的期限 就保险人而言,在接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后,为履行其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有调查及确定理赔范围的必要,否则如果赔偿金额不确定,也无从履行保险赔偿金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赔偿金额确定”为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先决要件,这也符合民法上债务履行须“确定”的原则。但为防止保险人以调查程序为借口,迟迟不确定赔偿金额,依保险法理,一方面赋予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这项义务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确定赔偿的金额,以示公平。这就是保险法上所谓“保险赔偿金额确定的期限”和后述的“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的期限”不同。由于原《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给付的时限,造成保险给付的拖沓,为督促保险人尽速理赔,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二、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的期限 为避免保险人拖延给付,规定保险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条的立法宗旨除了保护被保险人外,同时在于兼顾保险人筹集保险赔偿金额的立场。 三、保险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违约的,除应当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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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的规定。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将“30天内作出核定”的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过程是一个理赔的过程,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则是一个索赔的过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索赔权人一般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索赔人在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应履行如下义务:第一,及时通知的义务;第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第三,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索赔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索赔申请,保险人需要认真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理赔的程序包括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取证、进行责任审核或者给付保险金。其中,责任审核是关键。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后,下一步就是保险金给付和赔偿的程序。为使被保险人或其他保险赔偿请求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尽快获得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保险法》一方面规定有关保险赔偿金额确定期限的问题,另一方面则须对保险人在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的期限加以规定。
一、保险赔偿金给付的期限
就保险人而言,在接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后,为履行其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有调查及确定理赔范围的必要,否则如果赔偿金额不确定,也无从履行保险赔偿金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赔偿金额确定”为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先决要件,这也符合民法上债务履行须“确定”的原则。但为防止保险人以调查程序为借口,迟迟不确定赔偿金额,依保险法理,一方面赋予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这项义务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确定赔偿的金额,以示公平。这就是保险法上所谓“保险赔偿金额确定的期限”和后述的“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的期限”不同。由于原《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给付的时限,造成保险给付的拖沓,为督促保险人尽速理赔,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二、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的期限
为避免保险人拖延给付,规定保险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条的立法宗旨除了保护被保险人外,同时在于兼顾保险人筹集保险赔偿金额的立场。
三、保险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违约的,除应当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