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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费的缴付的规定。本条基本保留了原《保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删除了原《保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 人身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人身保险一般期间较长,投保人如何交付保险费,既涉及投保人的利益,又关系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有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规定。除非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允许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交付保险费的方式。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一次交清。根据本条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 (1)一次全部支付。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次支付全部的保险费,又称趸交。 (2)分期支付,即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若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应当交纳首期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又称为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在交纳第一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以后各期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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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费的缴付的规定。本条基本保留了原《保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删除了原《保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
人身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人身保险一般期间较长,投保人如何交付保险费,既涉及投保人的利益,又关系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有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规定。除非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允许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交付保险费的方式。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一次交清。根据本条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
(1)一次全部支付。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次支付全部的保险费,又称趸交。
(2)分期支付,即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若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应当交纳首期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又称为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在交纳第一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以后各期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