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7: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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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但将本条中的“终止”修改为“解除”。
      本条包含二层含义:
      (一)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合同效力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合同因其保险标的的不存在,效力当然终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后,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赔偿金又已经达到全部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如果保险赔偿金没有达到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只需要向保险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的解除
      1、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是否有必要继续保险,应当由投保人依照自己的利益加以衡量,投保人若认为没有继续保险的必要,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如上所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只需要向保险人通知即可。保险合同自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之日起解除,保险人对没有发生损失的保险标的部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该保险标的的部分自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在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后的三十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间,投保人不能够再请求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超过法定期间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依照保险法法第15条和第54条的规定,除非保险合同约定不许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在此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其赔偿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超过这个期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如果依照本条规定解除财产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也就是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在投保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经过十五日开始发生。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保险标的没有发生损失部分的保险费,但是有权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保险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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