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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27: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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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77条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同样也须遵守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
      一、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全部申请文件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作出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决定,同时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主管机关颁发的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证件。它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基础,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现,也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必备文件之一。保险公司只能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保险业务许可证分为《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及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保险机构经批准办理有关变更事项,须持有关批文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中国保监会更换其许可证。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颁发、扣缴、注销或吊销保险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扣押保险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将保险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保险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有丢失,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书面说明情况,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1、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为了确认保险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保险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外经营。保险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其对外经营活动,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予以审查。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设立申请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法人资格证明或有关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l)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募集设立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4)公司章程;(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保险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保险公司成立日期。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后,应当进行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当将募集股份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自许可证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依照现行《保险法》第154条的规定,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同样也须遵守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除批准文件和保险许可证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3)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第48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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