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02: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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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重组或破产清算】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申请重组或破产清算的规定。
      为了和破产法的规定相协调,达到法律体系的协调,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当保险公司符合规定的条件,除了可以对其进行破产程序外,还可以进行和解、重整等。本条在对原《保险法》第118条第2款修改的基础上,就援引最新修改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明确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于资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保险公司,如果允许其继续营业,其财务状况将进一步恶化,等到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时再宣告破产,势必对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按本条的规定,在接管中发现保险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时,应宣告破产,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并对其接管,经接管后仍偿付能力不足的,及时批准该保险公司依法宣告破产,使之退出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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