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55: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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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后,还不是当然的合伙人,他的合伙人地位要经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在合伙协议中签字、盖章,才能确立。同时,因转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可能退出合伙或者改变其所占财产份额的比例,使原合伙协议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因此,也需要修改合伙协议。
    受让人在被合伙企业接纳成为新合伙人的同时,应与其他合伙人就其权利义务问题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作出规定。本章规定普通合伙企业,这里的新入伙合伙人也是指普通合伙人,他入伙后不仅要对自己入伙后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还要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事先对此有无了解,由于制度设计,都要求他承担这种责任。因受让财产份额而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合伙协议的变更修改给予高度重视,这既关系到自己以后在企业中的权利,更影响到自己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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