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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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是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所谓音讯消失是指从此之后再也没有接收到任何关于此人的消息。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需要留意的是战争期间的特殊规定,平时起算时间都是从音讯消失之次日算起,但是如果是战争期间,则只能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当然,期限仍是两年。
    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66、1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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