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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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联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41-43条《产品质量法》第43、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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