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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条文注释上两个条文确立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相对于国内法,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国际条约优于国际惯例。但有两个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条款;适用国际惯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联法规《海商法》第276条《民用航空法》第1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19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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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条文注释上两个条文确立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相对于国内法,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国际条约优于国际惯例。但有两个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条款;适用国际惯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联法规《海商法》第276条《民用航空法》第1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1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