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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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无论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或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其设立都必须具备章程,这是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必备条件。证券交易所章程,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制定的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内部组织机构具有约束力的并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内部行为规范。对其可作如下的理解:一是,证券交易所的章程是由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议通过的。二是,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内部组织机构均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股东、内部组织机构均必须遵守其规定。三是,证券交易所章程必须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是,它是一种内部行为规范。即是证券交易所及其有关机构、成员的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记载事项集中体现在《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设立目的;(2)名称;(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4)职能范围;(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6)退出程序;(7)会员的权利和义务;(8)对会员的纪律处分;(9)组织机构及其职权;(10)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11)资本和财务事项;(12)解散的条件和程序;(13)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是说,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后的生效时间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证券交易所的章程是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应当符合法律对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章程的合法性,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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