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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规定。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要求提供或者报送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报送、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反映了证券公司的真实状况,还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分析。由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准确掌握,直接影响到监督管理的质量,但证券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如何,不能完全按照证券公司的表述来确定,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又没有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对众多的证券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涉及到证券公司的权益,审计、评估结果也涉及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及证券市场的监管。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怎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等,需要进行规范,规定具体办法。该具体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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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规定。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要求提供或者报送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报送、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反映了证券公司的真实状况,还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分析。由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准确掌握,直接影响到监督管理的质量,但证券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如何,不能完全按照证券公司的表述来确定,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又没有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对众多的证券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涉及到证券公司的权益,审计、评估结果也涉及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及证券市场的监管。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怎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等,需要进行规范,规定具体办法。该具体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