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4: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二十八条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公司名称变更的有关要求。实践中,进行公司名称变更需要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企业名称审核表》及《名称(字号)核准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其他与名称有关的文件、证件。
    此外,公司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管理的规定,不重名(包括近似)、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等,在提交规定的全部文件、证件后,由工商登记机关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关联法规
    《企业名称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26、27、35条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