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17 21:44: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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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司法改革上海方案获得中央通过,成为我国未来司法改革的蓝本,但上海方案到底能走多远,将会真正考验着改革者的智慧和魄力。


    上海方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司法人员的分类。根据上海方案,法官、检察官所占比例为33%,司法辅助人员比例为52%,司法行政人员为15%,同时制定差别的待遇和保障制度,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地位,让法官、检察官“体面地生活”。果真如此,那么院领导、各科室负责人是否会成为法定的法官、检察官人选?如果是,那么这些人将占去法官、检察官名额的50%以上,余下不多的名额如果又仅在老同志中产生,根据“员额制”的要求,可能一些有能力的年青人要等上五年、十年才有机会成为法官、检察官。如果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可能会加剧司法人员的流失。
    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差别待遇。法官、检察官要获得高于司法辅助人员的待遇,但到底要高多少或许将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大家都很清楚,在目前的情况下,书记员、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在实际工作中充当着法官、检察官的角色,每年所办理的案件甚至比法官、检察官还要多。领导干部因其行政级别较高,虽然不办案但收入仍要比一般干警高不少,按照上海方案改革后,不办案的领导干部与办案的一般干警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加大,收入过大将很难调动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人说,改革后所有的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办理案件,以便符合其“尊贵”地位。且不说有诸如办公室主任之类的领导是否会办案,但就如何理解“办理案件”也是另外一回事。领导对法律文书的签批是不是“办理案件”?如果是的话,那么现在的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就已经在办理案件。如果将办理案件理解为审阅案卷材料、制作法律文书、出席法庭审判,恐怕很难让领导来办理案件。
    与行政人员的待遇差距也将会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如果差距太小,改革的初衷可能难以实现,差距太大,法官、检察官在工作中可能会受到行政人员的故意刁难,比如去报销出差费用,财务人员故意拖延不予报销。中国人有一个共通的恶性就是“看不到别人辛苦,但看得到别人拿的好处”。
    面临的第三个问题是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实现省级以下统一管理后,检察机关因其自身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或许影响不大,但法院系统内是否会形成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是否会造成法院系统内部行政化的加强?是否会带来二审、再审程序的形同虚设?
    面临的第四个问题是遴选委员会。法官、检察官候选人如何产生、遴选委员会的决定与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之间如何平衡,将是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难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要由人大常委会任命,那么遴选委员会又将在其中充当何种角色?如果法官、检察官的候选人产生如同现今领导干部的任命一样,那么遴选委员也将仅仅具有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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