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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费行远和方若溪夫妻俩在年轻时就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嘴,费行远性格爽朗,喜欢交际应酬,而方若溪则性格内向,喜欢安安稳稳过过小日子。虽然过去家庭矛盾不断,但考虑到子女还小,两人就这样磕磕碰碰将就着过日子。 如今4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于是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费行远习惯于每天出去打牌跳舞,不顾家务,这让方若溪忍无可忍。2008年,两人最终决定分居,费行远先是搬到大儿子家居住,后来又决定自己外出租房居住。此后无论是老伴还是子女与费行远的联系就少了许多。而就在这期间,费行远和跳舞认识的年轻女子林君(化名)成了相好,而为了给林君所谓的“安全感”,费行远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私房钱在上海闵行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此后两人就同居了。 这件事很快传到了方若溪的耳朵里,她得知后又急又气,2010年8月,方若溪决定向法院诉请与费行远离婚。 为保房产偷偷更名 在费行远看来,与老伴方若溪离婚是早晚的事,但没想到一向生性胆小的老伴这次会这么迅速而坚决地要求离婚,这让费行远心中感到有一丝不安。 离婚本是费行远心意,他又为何不安呢?原来他和方若溪一旦离婚,那么他购买那套房的一半产权将和方若溪分割,而这套房子是他和林君未来“爱的小窝”,绝不可能变卖分割,而费行远又无力拿出几十万元的现金补偿给妻子,于是在林君的建议下,费行远决定将自己名下的这一半房屋产权转至林君的名下,使自己在离婚时,名下没有房产可分。9月,费行远与林君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一份,约定费行远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权利人变更为林君一人所有。9月16日,林君顺利取得了该房屋的新的产权证。 紧急起诉 要回房产 正在打离婚官司的方若溪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决定马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诉称费行远和林君恶意串通,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中属费行远的产权份额通过买卖的方式变更至林君名下,方若溪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她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确认费行远和林君签订的《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无效,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费行远和林君两人的名下。 2011年年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费行远和林君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却依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费行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其妻子方若溪的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给了林君,其行为侵犯了方若溪的合法权益。且费行远在转让房屋时,方若溪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此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房屋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由此可以认定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协议无效,费行远和林君必须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原始状态。在这场离婚争产战中,老汉费行远偷鸡不成蚀把米,而费行远所购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后,离婚时,方若溪起码能能够获得该套房屋的1/4以上产权,这让费行远郁闷不已。而截至目前,方若溪和费行远的离婚诉讼案还在审理之中,两人最终是否能顺利离婚,现在还是未知数。(案例来源:理财周刊) 【安妮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内一方偷转房产的案件。费行远与老伴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如他们未签订分居协议或是婚内财产协议,那费行远的存款及分居期间新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现费老汉拿出存款与第三者购房的行为,显然对配偶的财产权进行了侵害。 本案中,该房产登记在了费行远和第三者林君二人名下,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第三者林君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如果购房款完全由费行远所出,第三者林君并未实际出钱,那房产证的登记行为从法律上而言,是费老汉对于第三者林君的一种赠与行为。费老汉所赠与的房产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应属于与原配夫人方若溪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财产制下,婚姻未解体前,婚内是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因此,离婚前,费老汉无权对自已所有的部分进行赠与。同时,《合同法》中对赠与的首先条件是,必须是自已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方能赠与。对于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过共有权人同意,赠与行为方能有效,否则则是无效赠与。 因此,对于妻子方若溪而言,若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完全由丈夫费行远一人所出,则可以主张撤消赠与,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男方一人名下。对此,方若溪需要在离婚诉讼前另行起诉,打一场撤消赠与的官司,方能实现该目的。 但如该房屋是第三者林君与费远行共同出资购买,林君与费远行则是按份共有该房屋。此时,妻子方若溪只能对丈夫享有的产权部分进行分割。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费远行为了使配偶方若溪少分财产与林君恶意串通的房屋转让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安妮律师提示】: 需要提示的有二个方面: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不分的情形极少出现,对于少分,法官通常是在四六分或三七分中自由裁量。 离婚前,双方互相怨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偷转财产的财产实不可取。特别是针对房产这种大件财产转移时,一旦对方知道一些蛛丝马迹后,到房地产中心,仅凭结婚证及身份证就能查询到基本情况。而且,在离婚这个时点上,单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很难否认其恶意的存在。因此,此举非但达不到目的,还极有可能让自已在日后的离婚诉讼中处于非常狼狈的地步,可谓是得不偿失。 二、对于配偶一方而言,为了防止另一半在离婚前、特别是分居后偷偷转移财产,最好的办法就是平日里就要做家庭财务信息的有心人,留心记下另一半的银行账号、证券资金账号、基金账号、保险账号等各类财务信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更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积极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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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费行远和方若溪夫妻俩在年轻时就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嘴,费行远性格爽朗,喜欢交际应酬,而方若溪则性格内向,喜欢安安稳稳过过小日子。虽然过去家庭矛盾不断,但考虑到子女还小,两人就这样磕磕碰碰将就着过日子。
如今4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于是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费行远习惯于每天出去打牌跳舞,不顾家务,这让方若溪忍无可忍。2008年,两人最终决定分居,费行远先是搬到大儿子家居住,后来又决定自己外出租房居住。此后无论是老伴还是子女与费行远的联系就少了许多。而就在这期间,费行远和跳舞认识的年轻女子林君(化名)成了相好,而为了给林君所谓的“安全感”,费行远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私房钱在上海闵行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此后两人就同居了。
这件事很快传到了方若溪的耳朵里,她得知后又急又气,2010年8月,方若溪决定向法院诉请与费行远离婚。
为保房产偷偷更名
在费行远看来,与老伴方若溪离婚是早晚的事,但没想到一向生性胆小的老伴这次会这么迅速而坚决地要求离婚,这让费行远心中感到有一丝不安。
离婚本是费行远心意,他又为何不安呢?原来他和方若溪一旦离婚,那么他购买那套房的一半产权将和方若溪分割,而这套房子是他和林君未来“爱的小窝”,绝不可能变卖分割,而费行远又无力拿出几十万元的现金补偿给妻子,于是在林君的建议下,费行远决定将自己名下的这一半房屋产权转至林君的名下,使自己在离婚时,名下没有房产可分。9月,费行远与林君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一份,约定费行远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权利人变更为林君一人所有。9月16日,林君顺利取得了该房屋的新的产权证。
紧急起诉 要回房产
正在打离婚官司的方若溪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决定马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诉称费行远和林君恶意串通,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中属费行远的产权份额通过买卖的方式变更至林君名下,方若溪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她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确认费行远和林君签订的《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无效,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费行远和林君两人的名下。
2011年年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费行远和林君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却依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费行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其妻子方若溪的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给了林君,其行为侵犯了方若溪的合法权益。且费行远在转让房屋时,方若溪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此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房屋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由此可以认定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协议无效,费行远和林君必须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原始状态。在这场离婚争产战中,老汉费行远偷鸡不成蚀把米,而费行远所购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后,离婚时,方若溪起码能能够获得该套房屋的1/4以上产权,这让费行远郁闷不已。而截至目前,方若溪和费行远的离婚诉讼案还在审理之中,两人最终是否能顺利离婚,现在还是未知数。(案例来源:理财周刊)
【安妮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内一方偷转房产的案件。费行远与老伴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如他们未签订分居协议或是婚内财产协议,那费行远的存款及分居期间新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现费老汉拿出存款与第三者购房的行为,显然对配偶的财产权进行了侵害。
本案中,该房产登记在了费行远和第三者林君二人名下,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第三者林君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如果购房款完全由费行远所出,第三者林君并未实际出钱,那房产证的登记行为从法律上而言,是费老汉对于第三者林君的一种赠与行为。费老汉所赠与的房产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应属于与原配夫人方若溪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财产制下,婚姻未解体前,婚内是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因此,离婚前,费老汉无权对自已所有的部分进行赠与。同时,《合同法》中对赠与的首先条件是,必须是自已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方能赠与。对于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过共有权人同意,赠与行为方能有效,否则则是无效赠与。
因此,对于妻子方若溪而言,若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完全由丈夫费行远一人所出,则可以主张撤消赠与,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男方一人名下。对此,方若溪需要在离婚诉讼前另行起诉,打一场撤消赠与的官司,方能实现该目的。
但如该房屋是第三者林君与费远行共同出资购买,林君与费远行则是按份共有该房屋。此时,妻子方若溪只能对丈夫享有的产权部分进行分割。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费远行为了使配偶方若溪少分财产与林君恶意串通的房屋转让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安妮律师提示】:
需要提示的有二个方面: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不分的情形极少出现,对于少分,法官通常是在四六分或三七分中自由裁量。
离婚前,双方互相怨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偷转财产的财产实不可取。特别是针对房产这种大件财产转移时,一旦对方知道一些蛛丝马迹后,到房地产中心,仅凭结婚证及身份证就能查询到基本情况。而且,在离婚这个时点上,单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很难否认其恶意的存在。因此,此举非但达不到目的,还极有可能让自已在日后的离婚诉讼中处于非常狼狈的地步,可谓是得不偿失。
二、对于配偶一方而言,为了防止另一半在离婚前、特别是分居后偷偷转移财产,最好的办法就是平日里就要做家庭财务信息的有心人,留心记下另一半的银行账号、证券资金账号、基金账号、保险账号等各类财务信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更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积极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