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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06月19日19:51中国法院网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北京一中院将召开“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此次活动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大互联网公司之间围绕侵犯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案由展开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快速增长,互联网行业“乱战”现象备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经调研发现,在这些案件中,某些企业“屡败屡战”,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某些企业频频被推上被告席,面对诉讼疲惫不堪。为了引导互联网企业正当竞争、理性维权,维护互联网行业应有的秩序与活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召开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仪军]: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能够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上和大家见面。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副庭长仪军,今天的通报会由我主持。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台上就座的各位领导,他们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二庭庭长姜颖。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 [仪军]: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大家的积极参与,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召开这次通报会的目的是在对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向社会各界通报我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借此机会延伸审判职能,就互联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秉承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以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实现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多方共赢。 [仪军]:今天,我们还特别邀请了互联网协会的领导到会,长期以来,我院与互联网协会通过多种方式在诸多方面开展了交流与合作。在协助法院调解各类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建立和完善双方的长效联动机制,以及以协会为纽带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与相互学习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实效。我院也希望今后将这种合作继续进行下去,并在更多领域获得发展。 今天的通报会共有四项议程。 1、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介绍通报会召开目的、意义和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整体情况、类型、要点; 2、知识产权二庭庭长姜颖介绍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知识产权一庭副庭长仪军就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维权提示; 4、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就行业相关问题提出倡议。 首先请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介绍通报会召开目的、意义和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整体情况、类型、要点。 [崔学锋]: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的朋友们 上午好! 我谨代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今天与会的来宾表示热烈欢迎,感谢你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来参加我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了解我院近年来在审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做出的努力。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院近年来在审理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介绍辖区的情况,介绍为什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我院辖区内多发的原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北京市西半部的四区一县,是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有“中国硅谷”之称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上地信息产业开发基地等均在我院辖区,其中包含大量互联网企业,这使得我院成为受理涉互联网案件较为集中的法院。 近期,我院发现,在涉互联网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为平稳的同时,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其中反映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关注和研究。 二、案件基本情况:数量、类型、特点 2010年至2013年,我院共审结1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其中涉及互联网的共33件,占全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30%,这说明互联网领域已经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多发领域。 总结我院审理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另一类是互联网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 第一类案件,主要是指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突出的为以下两种具体行为: 一是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纠纷,主要指将网络作为发布诋毁内容的途径的案件,例如慧聪汽车网等网站上发布不实文章引发的纠纷;还包括互联网企业间的口水战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例如奇虎公司与金山公司互诉的商业诋毁案、瑞星诉奇虎商业诋毁案等。 二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的虚假宣传纠纷,即将互联网作为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的平台的案件。例如: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有关“最大”、“最全”的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阿德利亚迈实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宣称他人产品系自己开发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在淘宝网店页面上发布虚假信息等案件。 基于网络传播迅速的特点,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案件及虚假宣传案件与传统领域的同类案件相比,其影响范围更广泛,需要在损害赔偿计算问题上着重考虑互联网的特殊性。 第二类案件,是互联网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较为集中和突出地体现为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一是因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的纠纷。互联网作为普遍使用的宣传推广平台离不开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展示,除了按关键词要素进行匹配显示自然排名外,重要的规则就是竞价排名,即企业通过出价购买关键词提升自己网站的排名。在此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网站曝光率,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等标识作为关键词,使用户输入该关键词时,排在搜索结果前列的却是自己的网站链接。这是我院审理的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所涉及的关键词涉及了“婷美”防辐射服、“指南针”炒股软件、“9588”机票预订服务等各个领域,同时,此类案件的被告大多为开展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 虽然对于此类恶意设置关键词的纠纷,应当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是司法实践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然而,我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探索了一套自己的做法,即由直接设置恶意关键词的主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而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没有明知、应知的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互相干扰问题引发纠纷。这是近期问题最为突出的纠纷类型。我国的互联网行业目前处于充分竞争,甚至过度竞争的状态。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互联网企业在宣传包装自己产品的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对同类竞争对手产品相互干扰的方案,由此引发纠纷。例如:2009年腾讯诉搜狗关于搜狗输入法阻碍用户使用QQ输入法案、2010年金山诉奇虎破坏金山软件安装案、2012年百度诉奇虎插标及劫持流量案等。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软件等技术问题,同时,也由于软件干扰手段日趋隐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举证难度和审理难度,但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了目前互联网竞争案件最为常见的类型。 三是利用新兴技术手段或经营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例如2011我院审理的涉及垂直搜索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以及最近审理的涉及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案等。 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以上各类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重复侵权情况较为严重。在我院多年来的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早已被法院判决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出现。其中,甚至还出现了同一互联网企业重复实施相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 第二,从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的情况频发。我们发现,在部分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互联网企业,随后成为了同类案件的被告,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 第三,互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近期,个别互联网企业之间互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状况有所增加,此类“以牙还牙”的状况,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混乱程度。 第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型表现形式不断涌现。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领域迎来了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等一系列技术变革,同时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也时刻发生着变化,由此催生了一批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使得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 四、我院的对策和成效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影响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上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现状,是多种原因导致的。虽然由于司法的被动性,司法机关对于上述状况的规制手段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我院坚持在案件的审理中能动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对规范互联网竞争秩序做出了一定努力。 第一,对于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制裁。今年来我院通过案件审判制止了一大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2009年搜狗与QQ输入法案,制止了同类软件之间通过弹框提示强迫用户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抓取用户点评内容案,制止了利用垂直搜索技术不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替代他人抢占交易机会的行为;在金山与奇虎互诉商业诋毁案件中,确定了当互联网企业的口水战升级为商业诋毁时必须予以制止的规则,和诋毁双方均应受到制裁的态度。此外,我们在多起互联网产品相互干扰的案件中,认定了一大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自身产品阻碍客户端第三方软件安装、阻碍软件运行、破坏软件、诱导卸载软件、恶意卸载软件、安装恶意插件等等。以上案件的审理,确定了较为明确的审理思路和规则,为互联网领域竞争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第二,针对部分互联网企业提出的法院判决赔偿数量过低的问题,我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点,在多起案件中,适当加大了赔偿力度,以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为准确定赔偿数,例如在大众点评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我院就最终判决了50万的赔偿数额。近期,我院也正在加紧调研,探索针对互联网特点的更加科学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希望能够使得判决结果起到更有力的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增加法院判决的实际效果。 第三,针对部分互联网企业提出的司法救济不够及时的问题,我院在案件审理中,一方面针对部分被告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为由,故意拖延审理进度的问题,及时提高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诉前行为保全等各种临时救济措施,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禁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互联网领域蔓延快、影响大的特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因此,近期,我院在两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发出了禁令。这是我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次发出的诉讼行为禁令。两项禁令及时喊停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避免损失和影响迅速扩大起到了非常积极的的效果。这也是我院在互联网领域适用禁令的有益尝试。今后,我们仍希望能够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加大禁令的适用范围,以降低因司法审判周期较长的客观情况,对“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为了更好的审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我院还积极与行业协会加强调研和沟通,一方面及时了解互联网技术和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使得裁判真正助力互联网发展,另一方面,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原则及时通报,使得司法裁判与行业自律产生良性互动,增强司法裁判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力。 [崔学锋]: 五、总结和呼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18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为45.8%。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广大网民的经济、文化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互联网也成为了我国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为了我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路径。因此,作为司法机关,我们有职责,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效制止,我们也有义务,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予以引导和规范。 在此,我们呼吁中国所有的互联网企业能够互相学习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在全球化的技术创新中相互激励,尊重彼此的劳动创造和智力成果。希望所有互联网企业能够在技术与商业的双重竞争中不干扰、不指责、不诋毁、不纵容、不设置障碍、不相互牵绊、不投机取巧、不信谣传谣,共同维护互联网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才能够真正实现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共赢局面和良性发展。 今后,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继续坚持在以往裁判中一以贯之的有利于互联网良性发展、有利于广大网民利益、有利于互联网互联互通、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四项基本原则,继续在审判方式、审判思路上进行改革及创新,加强对国内外判例及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采取可行措施进一步提高案件效率,不断优化我国的互联网竞争的法律环境,为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再次感谢各位对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大力支持,谢谢大家! [仪军]:感谢崔庭长就目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整体情况所作的总结、介绍。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企业的不断发展,新的经营模式以及新技术的涌现,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下面,请知识产权二庭庭长姜颖介绍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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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06月19日19:51中国法院网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北京一中院将召开“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此次活动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大互联网公司之间围绕侵犯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案由展开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快速增长,互联网行业“乱战”现象备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经调研发现,在这些案件中,某些企业“屡败屡战”,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某些企业频频被推上被告席,面对诉讼疲惫不堪。为了引导互联网企业正当竞争、理性维权,维护互联网行业应有的秩序与活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召开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仪军]: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能够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上和大家见面。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副庭长仪军,今天的通报会由我主持。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台上就座的各位领导,他们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二庭庭长姜颖。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
[仪军]: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大家的积极参与,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召开这次通报会的目的是在对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向社会各界通报我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借此机会延伸审判职能,就互联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秉承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以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实现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多方共赢。
[仪军]:今天,我们还特别邀请了互联网协会的领导到会,长期以来,我院与互联网协会通过多种方式在诸多方面开展了交流与合作。在协助法院调解各类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建立和完善双方的长效联动机制,以及以协会为纽带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与相互学习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实效。我院也希望今后将这种合作继续进行下去,并在更多领域获得发展。
今天的通报会共有四项议程。
1、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介绍通报会召开目的、意义和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整体情况、类型、要点;
2、知识产权二庭庭长姜颖介绍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知识产权一庭副庭长仪军就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维权提示;
4、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就行业相关问题提出倡议。
首先请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介绍通报会召开目的、意义和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整体情况、类型、要点。
[崔学锋]: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的朋友们
上午好!
我谨代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今天与会的来宾表示热烈欢迎,感谢你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来参加我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了解我院近年来在审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做出的努力。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院近年来在审理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介绍辖区的情况,介绍为什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我院辖区内多发的原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北京市西半部的四区一县,是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有“中国硅谷”之称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上地信息产业开发基地等均在我院辖区,其中包含大量互联网企业,这使得我院成为受理涉互联网案件较为集中的法院。
近期,我院发现,在涉互联网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为平稳的同时,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其中反映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关注和研究。
二、案件基本情况:数量、类型、特点
2010年至2013年,我院共审结1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其中涉及互联网的共33件,占全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30%,这说明互联网领域已经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多发领域。
总结我院审理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另一类是互联网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
第一类案件,主要是指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突出的为以下两种具体行为:
一是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纠纷,主要指将网络作为发布诋毁内容的途径的案件,例如慧聪汽车网等网站上发布不实文章引发的纠纷;还包括互联网企业间的口水战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例如奇虎公司与金山公司互诉的商业诋毁案、瑞星诉奇虎商业诋毁案等。
二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的虚假宣传纠纷,即将互联网作为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的平台的案件。例如: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有关“最大”、“最全”的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阿德利亚迈实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宣称他人产品系自己开发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在淘宝网店页面上发布虚假信息等案件。
基于网络传播迅速的特点,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案件及虚假宣传案件与传统领域的同类案件相比,其影响范围更广泛,需要在损害赔偿计算问题上着重考虑互联网的特殊性。
第二类案件,是互联网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较为集中和突出地体现为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一是因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的纠纷。互联网作为普遍使用的宣传推广平台离不开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展示,除了按关键词要素进行匹配显示自然排名外,重要的规则就是竞价排名,即企业通过出价购买关键词提升自己网站的排名。在此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网站曝光率,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等标识作为关键词,使用户输入该关键词时,排在搜索结果前列的却是自己的网站链接。这是我院审理的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所涉及的关键词涉及了“婷美”防辐射服、“指南针”炒股软件、“9588”机票预订服务等各个领域,同时,此类案件的被告大多为开展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
虽然对于此类恶意设置关键词的纠纷,应当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是司法实践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然而,我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探索了一套自己的做法,即由直接设置恶意关键词的主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而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没有明知、应知的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互相干扰问题引发纠纷。这是近期问题最为突出的纠纷类型。我国的互联网行业目前处于充分竞争,甚至过度竞争的状态。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互联网企业在宣传包装自己产品的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对同类竞争对手产品相互干扰的方案,由此引发纠纷。例如:2009年腾讯诉搜狗关于搜狗输入法阻碍用户使用QQ输入法案、2010年金山诉奇虎破坏金山软件安装案、2012年百度诉奇虎插标及劫持流量案等。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软件等技术问题,同时,也由于软件干扰手段日趋隐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举证难度和审理难度,但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了目前互联网竞争案件最为常见的类型。
三是利用新兴技术手段或经营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例如2011我院审理的涉及垂直搜索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以及最近审理的涉及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案等。
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以上各类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重复侵权情况较为严重。在我院多年来的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早已被法院判决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出现。其中,甚至还出现了同一互联网企业重复实施相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
第二,从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的情况频发。我们发现,在部分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互联网企业,随后成为了同类案件的被告,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
第三,互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近期,个别互联网企业之间互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状况有所增加,此类“以牙还牙”的状况,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混乱程度。
第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型表现形式不断涌现。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领域迎来了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等一系列技术变革,同时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也时刻发生着变化,由此催生了一批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使得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
四、我院的对策和成效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影响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上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现状,是多种原因导致的。虽然由于司法的被动性,司法机关对于上述状况的规制手段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我院坚持在案件的审理中能动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对规范互联网竞争秩序做出了一定努力。
第一,对于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制裁。今年来我院通过案件审判制止了一大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2009年搜狗与QQ输入法案,制止了同类软件之间通过弹框提示强迫用户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抓取用户点评内容案,制止了利用垂直搜索技术不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替代他人抢占交易机会的行为;在金山与奇虎互诉商业诋毁案件中,确定了当互联网企业的口水战升级为商业诋毁时必须予以制止的规则,和诋毁双方均应受到制裁的态度。此外,我们在多起互联网产品相互干扰的案件中,认定了一大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自身产品阻碍客户端第三方软件安装、阻碍软件运行、破坏软件、诱导卸载软件、恶意卸载软件、安装恶意插件等等。以上案件的审理,确定了较为明确的审理思路和规则,为互联网领域竞争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第二,针对部分互联网企业提出的法院判决赔偿数量过低的问题,我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点,在多起案件中,适当加大了赔偿力度,以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为准确定赔偿数,例如在大众点评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我院就最终判决了50万的赔偿数额。近期,我院也正在加紧调研,探索针对互联网特点的更加科学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希望能够使得判决结果起到更有力的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增加法院判决的实际效果。
第三,针对部分互联网企业提出的司法救济不够及时的问题,我院在案件审理中,一方面针对部分被告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为由,故意拖延审理进度的问题,及时提高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诉前行为保全等各种临时救济措施,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禁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互联网领域蔓延快、影响大的特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因此,近期,我院在两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发出了禁令。这是我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次发出的诉讼行为禁令。两项禁令及时喊停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避免损失和影响迅速扩大起到了非常积极的的效果。这也是我院在互联网领域适用禁令的有益尝试。今后,我们仍希望能够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加大禁令的适用范围,以降低因司法审判周期较长的客观情况,对“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为了更好的审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我院还积极与行业协会加强调研和沟通,一方面及时了解互联网技术和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使得裁判真正助力互联网发展,另一方面,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原则及时通报,使得司法裁判与行业自律产生良性互动,增强司法裁判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力。
[崔学锋]:
五、总结和呼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18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为45.8%。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广大网民的经济、文化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互联网也成为了我国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为了我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路径。因此,作为司法机关,我们有职责,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效制止,我们也有义务,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予以引导和规范。
在此,我们呼吁中国所有的互联网企业能够互相学习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在全球化的技术创新中相互激励,尊重彼此的劳动创造和智力成果。希望所有互联网企业能够在技术与商业的双重竞争中不干扰、不指责、不诋毁、不纵容、不设置障碍、不相互牵绊、不投机取巧、不信谣传谣,共同维护互联网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才能够真正实现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共赢局面和良性发展。
今后,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继续坚持在以往裁判中一以贯之的有利于互联网良性发展、有利于广大网民利益、有利于互联网互联互通、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四项基本原则,继续在审判方式、审判思路上进行改革及创新,加强对国内外判例及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采取可行措施进一步提高案件效率,不断优化我国的互联网竞争的法律环境,为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再次感谢各位对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大力支持,谢谢大家!
[仪军]:感谢崔庭长就目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整体情况所作的总结、介绍。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企业的不断发展,新的经营模式以及新技术的涌现,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下面,请知识产权二庭庭长姜颖介绍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