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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8 18:00: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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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泰斗江平等20名学者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4年06月08日16:13腾讯网
  国内法学泰斗江平、应松年、樊崇义、陈光中等在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上集体发声,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6月7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从黄海波案谈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废”研讨会上,江平、应松年、樊崇义、杨立新、阮齐林、王敏远、王麟、杨伟东、彭新林、田文昌等约二十位法学学者、律师发言,并联署《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陈光中、姜明安、贾宇、赵秉志等,也以书面意见或委托发言的形式,请废收容教育制度。
  那么,收容教育,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制度?
  险被遗忘的制度
  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严禁卖淫嫖娼决定》)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以上两个法律文件,确立了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公开资料显示,1987年至2000年全国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截至2002年,全国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个,当年有2.8万人被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实施二十余年,国内行政法学界泰斗级人物、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自称险些忘了还有此制度。自称几乎忘了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当天的与会法学学者中,不算少数。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和《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的,有三类处置: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劳动教养专门适用于“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代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据江西省公安厅称,该省自此没有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原介于治安处罚、劳动教养之间的收容教育,存废问题再次受到关注。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从北京市了解到的一个事实,令他担忧:劳教制度废除前,对卖淫、嫖娼人员,基本实行劳动教养,劳教制度废除后,基本实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适用范围扩大,很可能是劳动教养“借尸还魂”。
  2014年以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成为主流公共意见和行动。
  2014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妇女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委托政协代表提交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
  4月4日,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向全国除港澳台外的省级行政区的政府和公安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寄出了共320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这些部门公开辖区内收容教育所的个数、被收容人数、决定被收容期限长短的依据、被收容人员所内劳动收入的去向等内容。
  5月4日,108人联署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送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的建议信,联名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
  5月15日,演员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拘留期满后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收容教育再引热议。
  此前,重庆市政府在答复赵思乐信息公开申请时称:“国家相关部门对《办法》的存废和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陈光中在给研讨会的书面意见中说:“劳教制度在多方努力之下,已经废除,但不能取消了劳教制度,又有其他的制度来替代。”
  行政定罚
  在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下,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给予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与会学者和律师们均认为,这是对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的手段,比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与卖淫嫖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惩罚过重,不成比例。
  但学者和律师们提出,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一严苛手段是通过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确立的。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无需经过严格的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
  学者和律师们说,收容教育制度对象界定模糊,适用混乱,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这方面制度安排的不周密,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
  “轰动一时的某地法官集体嫖娼,就没有收容教育。”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他所指“某地”即上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提到一个亲历案例。他孩子的同学,曾在“扫黄”中被先施以15天拘留,拘留期满后转为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可提前结束,恰好存在权力寻租。他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是有“设计”的:治安处罚麻痹被处罚人;没有辩解、申诉的机会;缩短或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政府有这样大的权力,“实在是令人可怕。”阮齐林说。
  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说,治安拘留又转收容教育,违背了“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则。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凡湖提到,山东部分地方对收容教育的适用,是对卖淫人员收容教育,对嫖娼人员只是拘留,适用标准不一;收容时间可长可短,区县公安局长就有权力决定的,权力封闭运作,缺乏制度监督。
  他还提到,收容教育人员更多时间在义务工作,女性做刺绣、缝纫、裁衣等手工艺工作,男性的工作要繁重一些,工作产生的利益和利润归公安部门,收容教育制度与公安部门的利益息息相关。
  “第三种处罚”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曾查阅民政部文件,他认为,建国初期,对城市“盲流”、乞讨者等集中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收容遣送等,其设立初衷并不包含惩罚性,而是一个民政问题。但随着时间和社会结构变化,这些制度实质演变成没有法律依据的惩罚措施。
  虽然《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界定为“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但应松年认为收容教育既不在行政诉讼法范畴,也不在行政处罚法规定之内,既不是刑罚,也不是行政处罚,“有人说这是一种新的惩罚种类,我觉得行政处罚和刑罚之外,不应该有第三种处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等人认为,虽然《严禁卖淫嫖娼决定》中表述为“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收容教育办法》中表述为“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名义上都是“教育”手段,但无论制度安排还是实际运作,实质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均保护人身自由,《立法法》将限制人身自由列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与会者认为,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在特定时期的产物,在历史上或许曾有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现在已经不合时宜。
  包括应松年、樊崇义等在内的多位法学学者、律师,在会上提到,除已废止的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审查,以及正在讨论废除的收容教育,还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在《立法法》基础上,应对该类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和清理。  (财新网见习记者 欧阳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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