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28 23:08: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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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与教化
   

   
    读《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其中最高法院与民意一节,有将大法官比做教师的内容,称早期大法官的作用,在巡回审判向大陪审团介绍法律要点时,正是在履行“国民教师”的职责。并言及“在民主政体下,教化与裁判本身就是密不可分的”。此论断着实精妙,容我就此发挥。
    早上读新闻,说某地又公开拘留、逮捕、宣判了一批犯罪分子,并附有图片,将涉嫌犯罪以及判决有罪之人,公诸于众。这种执法方式,多有不妥之处,且早已成为公论。但有司对批评之声,似乎并不在意,反而要一意孤行。可能基于当下,治安形势之紧迫,公开执法,意在形成高压之态势,且这符合我们一贯的执法思维。
    但就不才所见,法律的属性,不只在于法律之有权威。如果只强调法律权威的属性,法律无异于是个莽汉,徒有肌肉与拳头,就形同横行乡里地痞恶霸了。古罗马人言,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由是可见,如果说法律有其权威,可能并只不在于其武装到了牙齿,而应当是来自于其公正与善良的属性,以及由这种属性而派生出来的,来自于更广泛的民众的服从。就不才浅薄之见,这才是法律权威的本质。而民众的服从,不仅在于有法律,还必须得有行政与司法,在执法过程中的教化。
    从正面观之,教化产生民众对法律广泛的服从。比如,刘邦入关中后,教导人民: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不能杀人,不能偷窃,由执法人灌输给民众,从而教导民弃恶从善,以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但从反面观之,错误的教化,也可能会导致民众普遍的抵抗,造成法律失效,社会秩序失范。比如,行政执法领域,我们采用羞辱性执法,造成被执法者人格贬损,可能会导致其产生报复社会的动机;我们采用不公正的野蛮执法,比如拆迁引起的多发性血案,也可以清楚地说明,此方式给社会带来的麻烦。因为一旦法律丧失公正与善良的属性,只有权威在起作用,那么执法就会异化成,国家与个人或一群人在好勇斗狠,大家是在比拳头,而不是在执法。若是如此,则社会退化成原始丛林,只能适用丛林法则。大鱼吃小鱼,小鱼再吃虾米,弱者总会遭殃。
    从司法领域来看,不公正的裁判,同样会给社会造成可怕的恶果。人文主义者培根,有一句经典之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却污染了水源。不公正的裁判所导致必然后果,是民众对法律的不服从。法律成为一纸具文,谁都不会将法律当回事,社会必然会失序。当下社会出现的上访大军,就不才浅见,与民众对法律的失望,当有很大关系,不信法律,只会转而求权威的保护。不公正的司法,不可能起到正面教化的作用,而只能起到反面教化之功用——它对这个极速下坠的社会,还要施以援手!
    不要以为,笔者是在此危言耸听。举例言之,本埠曾发生的彭宇一案,即是明证。如果事实有利于彭宇,司法裁判的结论,所宣言的价值观,不就是在表明,见义不能勇为,见死也不能救吗?如此这般,这个社会还有希望吗?!所以,不能轻视司法教化的功能,而一味强调“枪杆子、刀把子”的工具论。专政思维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必然性,但法治思维之下,必然要强调法律的教化之功能。所谓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之论,如果确系如此,司法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故这在社会转型的时期,言司法的教化之功用,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笔者曾习文,谓“法治引导人民”。现在想来,法治如何引导人民,其必然也与教化有关。既然要教化人民,执法者要成为“国民教师”,就必须要有权威,就必须学会说理,必然要依法办事。由此而展开的,当然还要有:法律得是良法,执法者必须从善如流,司法必须独立。——一言以蔽之,得有现代民主政体!
    行文之至,笔者所要强调的,仍只在于裁判与教化之关系。执法者不能只见法律之权威,而忽视法律的公正与善良之属性。如果滥用法律之权威,不但起不到教化民众之功,反而会为社会催生更多、更大的恶。因为,没有公义,就没有善。(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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