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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文海宣) 出国游成为新时尚,旅行的安全也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游客在出国游中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各项费用80余万元。 2013年,鲁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赴泰国旅游的旅行合同。在赴泰国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浮潜项目,鲁某在参加浮潜项目时不幸溺水身亡。之后,鲁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起诉至法院,认为旅行社未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提示及救助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诉讼中,旅行社辩称其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参团须知、出团安全提示书中就人身安全方面均进行了必要提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鲁某的妻子称自己和丈夫都不会游泳,但当时随行领队称穿上救生衣不会有危险,所以夫妇二人就穿着救生衣、戴上浮潜设备下了水,而丈夫在浮潜过程中溺水身亡。 此次泰国之旅的领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领队称,浮潜之前并未就浮潜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对团员进行特别告知,只是在机场给每个人发了安全须知等;对于选择参加浮潜而又不会游泳的团员,也没有专人陪同。浮潜的地方是一个开放的海洋国家公园,没有安全巡视人员,景点亦不提供救生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应采取防止损害发生的合理措施。 本案中,旅行社虽然在参团须知、安全提示书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进行了一定的提示,但内容笼统,仅为一般的注意提醒。而浮潜是具有一定危险的项目,不会游泳的人员在浮潜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溺水等危急人身安全的情形。因此,对于选择参加浮潜的游客,旅行社应就浮潜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特别告知与提示。只是简单地让游客在格式化的出团安全通知单上签字、要求其穿上救生衣不能被认定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旅行社未举证证明其对浮潜所特有的风险对游客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在安全警示的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较大缺陷。同时,旅行社选择没有救生人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设施的景点,对于景点的安全情况考虑不足,没有在确定游客安全有基本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旅游项目的规划,且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应对方案并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游泳技术、浮潜的危险性也应有合理认识,对保障自身安全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其在不会游泳亦未进行必要培训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参与浮潜,其本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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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文海宣) 出国游成为新时尚,旅行的安全也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游客在出国游中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各项费用80余万元。
2013年,鲁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赴泰国旅游的旅行合同。在赴泰国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浮潜项目,鲁某在参加浮潜项目时不幸溺水身亡。之后,鲁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起诉至法院,认为旅行社未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提示及救助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诉讼中,旅行社辩称其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参团须知、出团安全提示书中就人身安全方面均进行了必要提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鲁某的妻子称自己和丈夫都不会游泳,但当时随行领队称穿上救生衣不会有危险,所以夫妇二人就穿着救生衣、戴上浮潜设备下了水,而丈夫在浮潜过程中溺水身亡。
此次泰国之旅的领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领队称,浮潜之前并未就浮潜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对团员进行特别告知,只是在机场给每个人发了安全须知等;对于选择参加浮潜而又不会游泳的团员,也没有专人陪同。浮潜的地方是一个开放的海洋国家公园,没有安全巡视人员,景点亦不提供救生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应采取防止损害发生的合理措施。
本案中,旅行社虽然在参团须知、安全提示书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进行了一定的提示,但内容笼统,仅为一般的注意提醒。而浮潜是具有一定危险的项目,不会游泳的人员在浮潜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溺水等危急人身安全的情形。因此,对于选择参加浮潜的游客,旅行社应就浮潜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特别告知与提示。只是简单地让游客在格式化的出团安全通知单上签字、要求其穿上救生衣不能被认定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旅行社未举证证明其对浮潜所特有的风险对游客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在安全警示的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较大缺陷。同时,旅行社选择没有救生人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设施的景点,对于景点的安全情况考虑不足,没有在确定游客安全有基本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旅游项目的规划,且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应对方案并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游泳技术、浮潜的危险性也应有合理认识,对保障自身安全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其在不会游泳亦未进行必要培训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参与浮潜,其本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