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14 17:28: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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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小婵到同事家做客,不幸被同事家中掉落的吊扇砸伤至毁容,无奈之下起诉其同事与房东侵权。白云区法院判决同事及房东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婵诉称,2012年7月的一晚,她在同事即被告刘某的出租屋中做客时,天花板上高速运转的吊扇突然掉落,砸伤了小婵的鼻子,伤口横切了整个鼻头,并露出鼻骨。“为此,我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星期,伤口还缝了八针,出院后要休假两个月,医生建议要定期复诊。”小婵认为,此次事件令她的五官受损,严重影响了容貌。因此,小婵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小婵的同事刘某觉得自己很冤枉,刘某称,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是黄某,“我只是刚刚把房屋租下来不久。房屋里砸伤小婵的吊扇也不是我安装的,是原来就有的,不应当起诉我”。据了解,事件发生后,刘某向小婵支付了现金3000元(其中有1300元是黄某给的),并为小婵垫支了医疗费598元。而被告黄某则辩称,小婵的受伤是属于意外事故。
  法院查明,小婵因本次事故共造成各项损失6800多元,刘某和黄某各垫付了一部分。但其主张的整容费损失18000元,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刘某与黄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均不能证明房屋内的悬挂物(吊扇)脱落系由对方或第三人造成,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吊扇脱落而致小婵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白云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小婵的同事及房东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记者凌越,实习生吴方宇,通讯员马伟锋、邹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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