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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3-4 0:0 发文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延州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4-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企事业单位: 州语委制定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州语委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翻译机构,负责指导、检查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朝鲜语文、民族事务、工商、公安、建设、交通、教育、广电、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为成员的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协调机构,确定职责范围,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州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委员会设立杂志系统、新闻系统等若干个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负责收集需规范的新词术语,并提交规范委员会进行规范。 第五条 州内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朝鲜语言文字。 第六条 凡在公共场所从事公共服务需在公章和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会标、标志(以下简称市面用语物)以及公用设施上印写文字内容的,均同时使用朝汉两种文字。 第七条 同时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字体规范,字号相等; (二)横向排列时,朝文在前、汉文在后或朝文在上、汉文在下; (三)竖向排列时(面对面时),朝文在右、汉文在左; (四)环形排列时,从左向右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重视同国内外朝鲜语言文字学术界的学术交流,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外朝鲜语言文字专家、学者来州任职或讲学,选派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出国考察、研究。此项工作具体由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翻译局)作为职能部门,成立延边朝鲜语学会和延边翻译工作者协会,鼓励、支持、指导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和翻译工作者的学术活动。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下发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且基层朝鲜族干部群众需要了解的文件,应当翻译成朝文,与汉文文件同时下发。 第十一条 州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公章、牌匾等的文字翻译,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翻译或核准。 第十二条 凡未经州、县(市)人民政府翻译机构翻译或核准的市面用语物,刻字社、广告社、美术社等不予制作。 第十三条 州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朝鲜语言文字培训,为不通晓汉语的朝鲜族公民提供朝鲜语言文字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汉译朝、朝译汉翻译工作者(除国家公务员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各级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取得一定级别的翻译职称(资格)后,方可从事专业翻译工作。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长期从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和翻译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和翻译工作学术研究方面,成果突出的; (三)在贯彻实施《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贡献突出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制作市面用语物因未经专业翻译机构翻译或核准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制作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由朝鲜语文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动员其拆除市面用语物,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实施《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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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3-4 0:0
发文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延州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4-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企事业单位:
州语委制定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州语委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翻译机构,负责指导、检查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朝鲜语文、民族事务、工商、公安、建设、交通、教育、广电、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为成员的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协调机构,确定职责范围,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州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委员会设立杂志系统、新闻系统等若干个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负责收集需规范的新词术语,并提交规范委员会进行规范。
第五条 州内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朝鲜语言文字。
第六条 凡在公共场所从事公共服务需在公章和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会标、标志(以下简称市面用语物)以及公用设施上印写文字内容的,均同时使用朝汉两种文字。
第七条 同时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字体规范,字号相等;
(二)横向排列时,朝文在前、汉文在后或朝文在上、汉文在下;
(三)竖向排列时(面对面时),朝文在右、汉文在左;
(四)环形排列时,从左向右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重视同国内外朝鲜语言文字学术界的学术交流,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外朝鲜语言文字专家、学者来州任职或讲学,选派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出国考察、研究。此项工作具体由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翻译局)作为职能部门,成立延边朝鲜语学会和延边翻译工作者协会,鼓励、支持、指导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和翻译工作者的学术活动。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下发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且基层朝鲜族干部群众需要了解的文件,应当翻译成朝文,与汉文文件同时下发。
第十一条 州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公章、牌匾等的文字翻译,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翻译或核准。
第十二条 凡未经州、县(市)人民政府翻译机构翻译或核准的市面用语物,刻字社、广告社、美术社等不予制作。
第十三条 州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朝鲜语言文字培训,为不通晓汉语的朝鲜族公民提供朝鲜语言文字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汉译朝、朝译汉翻译工作者(除国家公务员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各级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取得一定级别的翻译职称(资格)后,方可从事专业翻译工作。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长期从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和翻译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和翻译工作学术研究方面,成果突出的;
(三)在贯彻实施《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贡献突出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制作市面用语物因未经专业翻译机构翻译或核准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制作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由朝鲜语文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动员其拆除市面用语物,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实施《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