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5 22:14: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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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汪次安 叶贤斌) 因生育一女后,仍希望生育男孩不成,致妻子多次流产,丈夫谭某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法律规定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谭某的起诉。
  原告谭某和被告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2003年8月生育一女。因为希望生育男孩及女方身体的原因,罗某先后四次怀孕并流产,最后一次流产是2014年1月30日,经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发育不良,做了中止妊娠手术。此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经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调解未果。2014年3月13日,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4月10日上午开庭时,罗某出示了当地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已经中止妊娠,并表示不同意离婚。谭某对罗某主张的已经流产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仍然坚持要离婚。
  南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被告罗某于1月30日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谭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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