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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周翔 今年2月16日是23岁的女孩小李做新娘的日子,对小李来说这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小李和新郎小吴,宴请了很多自己的亲朋好友,特别令小李感动的是平时很少见面的朋友,也特意从外地赶来参加她的婚礼,宴会后和同学照了不少合影,幸福而美好的瞬间都留在了3个胶卷里。 2月20日,小李迫不及待地到住家附近的某人像摄影工作室冲扩了3个胶卷,交纳了156元的冲扩费,当时该人像摄影工作室也出据了取照片的凭据,凭据上说明3月1日中午可以取胶卷。但3月1日,当小李兴冲冲地来到人像摄影工作室取照片时,却被对方告知,3个胶卷均已丢失。自己在喜庆的日子里所留下的倩影永远不再有了,而这一切都是该人像摄影室的过错,愤怒的小李将该人像摄影工作室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她6个胶卷,并鉴于被告的过错给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她要求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费8000元。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卢静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了8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上。“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她具有象征性和安抚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 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也不是用金钱可以交换的,但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或许是依靠法律能找到的最佳救济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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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周翔
今年2月16日是23岁的女孩小李做新娘的日子,对小李来说这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小李和新郎小吴,宴请了很多自己的亲朋好友,特别令小李感动的是平时很少见面的朋友,也特意从外地赶来参加她的婚礼,宴会后和同学照了不少合影,幸福而美好的瞬间都留在了3个胶卷里。
2月20日,小李迫不及待地到住家附近的某人像摄影工作室冲扩了3个胶卷,交纳了156元的冲扩费,当时该人像摄影工作室也出据了取照片的凭据,凭据上说明3月1日中午可以取胶卷。但3月1日,当小李兴冲冲地来到人像摄影工作室取照片时,却被对方告知,3个胶卷均已丢失。自己在喜庆的日子里所留下的倩影永远不再有了,而这一切都是该人像摄影室的过错,愤怒的小李将该人像摄影工作室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她6个胶卷,并鉴于被告的过错给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她要求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费8000元。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卢静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了8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上。“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她具有象征性和安抚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
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也不是用金钱可以交换的,但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或许是依靠法律能找到的最佳救济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