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22 22:07: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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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夏倩
  在阳台搭建玻璃被物业公司拆除,业主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该片阳台区域是公共部位,在规划设计上属于消防前室,业主张女士无权安装玻璃,故物业公司不应就此事担责。
  “阳台和我家是连通的,怎么能私自进来把玻璃拆了呢?”今年54岁的张女士遇到了件闹心事,三年前在自家房屋的北侧阳台上安装的一块钢化玻璃被物业公司强行拆除了。张女士称,当初买房时,房屋的结构图上是标有北侧阳台的,该片阳台是开发商赠送的面积。“虽然只有2平米,但装上玻璃后屋里比较敞亮。”但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物业公司竟擅自闯入房屋内将玻璃拆除。为此,张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不仅要求物业公司道歉,还要赔偿其玻璃损失1500元,以及精神损失5万元。
  对于张女士的说辞,物业公司辩称,涉诉房屋北侧阳台系全体业主共有,且是消防前室,根据消防法律规定,此处是不能封闭的。对于张女士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安装玻璃的行为,物业公司曾两次发出整改通知书,但张女士都未予整改。为维护业主安全,物业公司才派人打开消防防火门,进入北侧阳台将玻璃卸下,在拆卸过程中不小心将玻璃损坏了。但物业公司认为,其是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去拆卸的玻璃,并无过错。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所附的房地产平面图均未将北侧阳台登记为张女士的专有部位。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该阳台不论是凹廊还是消防前室均不能封闭,物业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是履行管理之职,但张女士拒绝整改时,物业公司未通过其他妥善途径规范张女士的不当行为,而迳自拆卸、损毁北侧阳台的玻璃,虽有不当,但鉴于北侧阳台系公共部位,张女士无权擅自安装玻璃,物业公司在拆卸玻璃过程中因下方玻璃固定,不得以将之敲碎。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文中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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