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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1: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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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
2003-08-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2]民监他字第13号
发布日期:2003-08-07
执行日期:2003-08-07
失效日期:1900-01-01
辽宁省高级人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刘立民、赵淑华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原一、二审判决将办学积累全部认定为刘立民、赵淑华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依据。
刘立民、赵淑华夫妻离婚,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其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为维护学校完整,学校由赵淑华单独管理后,赵淑华应对刘立民丧失的财产权益以及由此丧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补偿。补偿数额可参照原二审判决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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