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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 2003-09-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执他字第27号 发布日期:2003-09-04 执行日期:2003-09-04 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2003]湘法执行他字第05-l号《关于<>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应当按照黄松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淡会上的讲话精神处理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 二~~三年九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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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
2003-09-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执他字第27号
发布日期:2003-09-04
执行日期:2003-09-04
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2003]湘法执行他字第05-l号《关于<>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应当按照黄松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淡会上的讲话精神处理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
二~~三年九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