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42: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为加强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行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9月11日,山东省菏泽市出台《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9月30日停止执行,有效期4年,登记编号为:HZCR-2012-0010006.2005年发布的《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分5章36条,设总则、一般规定、房屋登记、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的登记工作。《办法》要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必须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办法》规定,办理村民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予以登记,公告文本需经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后进行归档。
《办法》同时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兵役、升学、婚姻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户口迁出前已在原集体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依法将户口迁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禁止对小产权房进行房屋登记。
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标志着菏泽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迈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