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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团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四)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五)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六)旅游费用及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草案还规定:“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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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团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四)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五)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六)旅游费用及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草案还规定:“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