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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日),市房管局与各区及开发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集中宣传活动。据了解,根据《征收办法》,“拆迁”一词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房屋征收”。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介绍说,新的《征收办法》与原来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有许多区别。 首先是主体不同。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今后,“拆迁”一词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征收”。 其次是法律关系不同。《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还有就是程序不同。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程序是由市政府直接启动,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同时,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不同。原《拆迁细则》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征收办法》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据了解,《征收办法》与原来的《拆迁细则》相比,增加了部分新内容。其中包括增加了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增加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增加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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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日),市房管局与各区及开发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集中宣传活动。据了解,根据《征收办法》,“拆迁”一词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房屋征收”。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介绍说,新的《征收办法》与原来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有许多区别。
首先是主体不同。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今后,“拆迁”一词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征收”。
其次是法律关系不同。《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还有就是程序不同。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程序是由市政府直接启动,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同时,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不同。原《拆迁细则》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征收办法》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据了解,《征收办法》与原来的《拆迁细则》相比,增加了部分新内容。其中包括增加了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增加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增加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