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1: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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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
  福建省境内有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12条水系,其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水资源总量丰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压力不断增大,部分河段、湖库环境问题突出,水环境隐患仍较普遍。因此,水环境保护成为福建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条例规定禁止种植会引起林地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针对福建省一些主要流域水电站密集、水体自净能力明显降低的状况,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流域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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