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1: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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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将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根据该决定,今后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额度为3万元。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据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明显偏低,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重要行政领域,有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需要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予以预防和惩戒,为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进行修改,并将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马发明表示,行政处罚不是行政管理的唯一手段,但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却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根据目前甘肃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为10万元,符合加强行政管理、规范社会活动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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