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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的干流和一、二级支流,将禁止经营水上餐饮业,违者最高罚10万。湘江流域内,将逐步建立和推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绿色信贷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制度。为加强对湘江管理,建设美丽、富饶、可持续发展的湘江经济带,为全力打造“东方莱茵河”提供法制保障,11月23日,《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27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 湘江管理设立协调委员会 湘江是湖南最大的河流,流域覆盖长沙、株洲、湘潭、衡阳4市的全部区域,郴州、永州、娄底3市的大部分区域,岳阳、邵阳、益阳3市的个别区域,流域内有67个县市区。 如何实现湘江的协调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现实的难题。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湘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调运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为了强化湘江的统一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湘江管理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湘江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重金属污染防治是湘江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在今年3月批复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重金属治理为主要目标的湘江治理综合规划,已纳入国家层面。8月5日,总投资达595亿元人民币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启动。 对此,《条例(草案)》强调,重金属污染治理与预防并重,实施环境修复,逐步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建立湘江流域防治污染的长效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对湘江流域非法涉重金属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企业,要依法关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并达标排放的,依法关闭。同时规定要组织开展重金属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水面底泥治理。禁止新建不符合有色产业发展规划的有色工业建设项目。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同时要确保工业园区污染物达标排放。 湘江干流支流禁止经营水上餐饮业 近来,由水上餐饮带来的排污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为了加强对湘江水资源的保护,《条例(草案)》第42条规定,湘江流域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证书,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禁止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 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的,将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设施、设备、工具等,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近年来,湘江河道采砂作业存在乱采乱挖现象,严重影响了湘江河势稳定、堤岸防洪和航道安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条例(草案)》规定,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河势稳定、堤岸防洪的要求,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尝试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办法 保护湘江,关键要加强源头保护。这对湘江水源地的生态提出了很高要求。为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条例(草案)》第三章增加一条:“建立和完善湘江流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湘江水源涵养林和沿岸生态公益林实行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南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表示,为促进湘江流域生态系统功能修复,建立科学的利益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相关的生态补偿办法正在制定中,建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对为保护湘江生态而牺牲了自身发展的地区实行补偿。 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不少地方通过水权转让,使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科学配置。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水权交易活动。 随着湘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承载压力大,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用水管理,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利益调节机制和制度体系,对节水设备和技术推广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3项基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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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的干流和一、二级支流,将禁止经营水上餐饮业,违者最高罚10万。湘江流域内,将逐步建立和推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绿色信贷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制度。为加强对湘江管理,建设美丽、富饶、可持续发展的湘江经济带,为全力打造“东方莱茵河”提供法制保障,11月23日,《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27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
湘江管理设立协调委员会
湘江是湖南最大的河流,流域覆盖长沙、株洲、湘潭、衡阳4市的全部区域,郴州、永州、娄底3市的大部分区域,岳阳、邵阳、益阳3市的个别区域,流域内有67个县市区。
如何实现湘江的协调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现实的难题。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湘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调运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为了强化湘江的统一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湘江管理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湘江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重金属污染防治是湘江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在今年3月批复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重金属治理为主要目标的湘江治理综合规划,已纳入国家层面。8月5日,总投资达595亿元人民币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启动。
对此,《条例(草案)》强调,重金属污染治理与预防并重,实施环境修复,逐步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建立湘江流域防治污染的长效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对湘江流域非法涉重金属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企业,要依法关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并达标排放的,依法关闭。同时规定要组织开展重金属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水面底泥治理。禁止新建不符合有色产业发展规划的有色工业建设项目。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同时要确保工业园区污染物达标排放。
湘江干流支流禁止经营水上餐饮业
近来,由水上餐饮带来的排污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为了加强对湘江水资源的保护,《条例(草案)》第42条规定,湘江流域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证书,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禁止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
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的,将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设施、设备、工具等,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近年来,湘江河道采砂作业存在乱采乱挖现象,严重影响了湘江河势稳定、堤岸防洪和航道安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条例(草案)》规定,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河势稳定、堤岸防洪的要求,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尝试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办法
保护湘江,关键要加强源头保护。这对湘江水源地的生态提出了很高要求。为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条例(草案)》第三章增加一条:“建立和完善湘江流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湘江水源涵养林和沿岸生态公益林实行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南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表示,为促进湘江流域生态系统功能修复,建立科学的利益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相关的生态补偿办法正在制定中,建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对为保护湘江生态而牺牲了自身发展的地区实行补偿。
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不少地方通过水权转让,使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科学配置。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水权交易活动。
随着湘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承载压力大,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用水管理,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利益调节机制和制度体系,对节水设备和技术推广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3项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