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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居住一个月至半年申领期限为六个月的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申领期限为一年的居住证;对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和探亲、访友、旅游及学习培训等情况的不予办理居住证。根据办法,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同时享有子女接受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权益和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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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居住一个月至半年申领期限为六个月的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申领期限为一年的居住证;对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和探亲、访友、旅游及学习培训等情况的不予办理居住证。根据办法,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同时享有子女接受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权益和公共服务。